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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境外就地報廢固定資產或商品認定原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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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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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而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亦可事前向稅捐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請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俾憑核認報廢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屬前開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備後,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且經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以供查核認定: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當地境外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該機構之身分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境外固定資產或商品就地報廢,如委託境外會計師監毀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檢驗)機構監毀者,應事前向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備後,始可進行後續報廢作業;另如有出售廢料之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報廢損失之減項。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