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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境外就地報廢固定資產或商品認定原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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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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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而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亦可事前向稅捐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請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俾憑核認報廢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屬前開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備後,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且經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以供查核認定: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當地境外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該機構之身分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境外固定資產或商品就地報廢,如委託境外會計師監毀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檢驗)機構監毀者,應事前向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備後,始可進行後續報廢作業;另如有出售廢料之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報廢損失之減項。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