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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被投資公司清算而產生之投資損失,應於清算完結年度列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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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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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其認列時點應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若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除應有被投資事業的清算證明文件外,應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舉例,甲公司100%持有國內乙公司,乙公司因故解散,於107年12月取得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的公文,甲公司據以於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惟乙公司於108年8月才依法清算完結,清算人於同月將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依據上開準則規定,甲公司應將該筆投資損失轉正於108年度列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被投資公司因清算發生之投資損失時,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錯誤申報損失年度,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