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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以台湾高铁T Express行动购票APP订票,可以该APP列印的购票证明申报扣抵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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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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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派遣员工出差,取得运输事业开立的收据或票根影本,可以作为营业税扣抵销项税额的进项凭证。员工出差如搭乘台湾高铁并使用TEX行动购票(T Express手机通关)应用程式(APP)购买车票,可透过该应用程式列印购票证明,作为营业税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的进项凭证。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38条第1项第10款规定,员工出差取得运输事业开立之火(汽)车、高铁、船舶、飞机等收据或票根的影本,得作为营业人申报进项扣抵销项税额的凭证。营业人派遣员工出差,出差员工透过台湾高铁行动购票APP购票并取票,车票以QR CODE电子形式传输(储存)於手机,员工并未透过车站、便利商店等售票窗口或自动贩卖机等管道取得纸本车票,此时,除可凭手机票证至高铁售票窗口或服务台申请开立购票证明外,亦可透过台湾高铁行动购票APP或高铁官方网站取得购票证明(PDF档案),作为营业税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的进项凭证。

  该局提醒,出差员工如以悠游联名卡或一卡通联名卡直接於验票闸门感应搭乘高铁者,亦可依据自身需求,至高铁柜台申请或透过高铁官方网站取得购票证明,作为营业人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的进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