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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每月基本工资调整,109年非居住者薪资所得适用扣缴率之基准调整为新台币35,700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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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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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行政院劳动部於108年8月19日发布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资调整为新台币(下同)23,800元。扣缴义务人给付非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简称非居住者)薪资所得时,计算适用扣缴率的金额基准亦随之调整。

  该局说明,依据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规定,除政府派驻国外工作人员所领政府发给的薪资,按全月给付总额超过30,000元部分,扣取5%外,非居住者全月薪资给付总额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资1.5倍以下者,按给付额扣取6%,全月薪资给付总额超过每月基本工资1.5倍者,按给付额扣取18%

  该局指出,自109年1月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资调整为23,800元,扣缴义务人给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资给付总额在每月基本工资1.5倍(即35,700元)以下者,按给付总额扣取6%;全月薪资给付总额超过1.5倍者(即超过35,700元),按给付总额扣取18%。例如甲公司109年1月6日分别给付非居住者A君薪资所得30,000元、B君薪资所得40,000元,则给付A君薪资所得应扣缴税款1,800元(30,000元×6%),给付B君薪资所得应扣缴税款7,200元(40,000元×18%)。

  该局呼吁,扣缴义务人109年给付非居住者薪资所得时,应依前揭规定扣缴税款,并自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向国库缴清并向辖区稽徵机关办理扣缴申报事宜,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