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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每月基本工资调整,109年非居住者薪资所得适用扣缴率之基准调整为新台币35,700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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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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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行政院劳动部於108年8月19日发布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资调整为新台币(下同)23,800元。扣缴义务人给付非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简称非居住者)薪资所得时,计算适用扣缴率的金额基准亦随之调整。

  该局说明,依据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规定,除政府派驻国外工作人员所领政府发给的薪资,按全月给付总额超过30,000元部分,扣取5%外,非居住者全月薪资给付总额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资1.5倍以下者,按给付额扣取6%,全月薪资给付总额超过每月基本工资1.5倍者,按给付额扣取18%

  该局指出,自109年1月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资调整为23,800元,扣缴义务人给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资给付总额在每月基本工资1.5倍(即35,700元)以下者,按给付总额扣取6%;全月薪资给付总额超过1.5倍者(即超过35,700元),按给付总额扣取18%。例如甲公司109年1月6日分别给付非居住者A君薪资所得30,000元、B君薪资所得40,000元,则给付A君薪资所得应扣缴税款1,800元(30,000元×6%),给付B君薪资所得应扣缴税款7,200元(40,000元×18%)。

  该局呼吁,扣缴义务人109年给付非居住者薪资所得时,应依前揭规定扣缴税款,并自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向国库缴清并向辖区稽徵机关办理扣缴申报事宜,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