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配合每月基本工资调整,109年非居住者薪资所得适用扣缴率之基准调整为新台币35,700元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9-1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行政院劳动部於108年8月19日发布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资调整为新台币(下同)23,800元。扣缴义务人给付非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简称非居住者)薪资所得时,计算适用扣缴率的金额基准亦随之调整。

  该局说明,依据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规定,除政府派驻国外工作人员所领政府发给的薪资,按全月给付总额超过30,000元部分,扣取5%外,非居住者全月薪资给付总额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资1.5倍以下者,按给付额扣取6%,全月薪资给付总额超过每月基本工资1.5倍者,按给付额扣取18%

  该局指出,自109年1月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资调整为23,800元,扣缴义务人给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资给付总额在每月基本工资1.5倍(即35,700元)以下者,按给付总额扣取6%;全月薪资给付总额超过1.5倍者(即超过35,700元),按给付总额扣取18%。例如甲公司109年1月6日分别给付非居住者A君薪资所得30,000元、B君薪资所得40,000元,则给付A君薪资所得应扣缴税款1,800元(30,000元×6%),给付B君薪资所得应扣缴税款7,200元(40,000元×18%)。

  该局呼吁,扣缴义务人109年给付非居住者薪资所得时,应依前揭规定扣缴税款,并自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向国库缴清并向辖区稽徵机关办理扣缴申报事宜,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