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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每月基本工資調整,109年非居住者薪資所得適用扣繳率之基準調整為新臺幣35,700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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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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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行政院勞動部於108年8月19日發布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下同)23,8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計算適用扣繳率的金額基準亦隨之調整。

  該局說明,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除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的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30,000元部分,扣取5%外,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

  該局指出,自109年1月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8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即35,7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1.5倍者(即超過35,700元),按給付總額扣取18%。例如甲公司109年1月6日分別給付非居住者A君薪資所得30,000元、B君薪資所得40,000元,則給付A君薪資所得應扣繳稅款1,800元(30,000元×6%),給付B君薪資所得應扣繳稅款7,200元(40,000元×18%)。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109年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應依前揭規定扣繳稅款,並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事宜,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