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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资本主取自其经营事业的盈余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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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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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独资资本主自其独资经营事业所得之盈余,系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类规定之营利所得,应并入独资资本主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说明,独资经营的营利事业,可分为每3个月经稽徵机关查定课徵营业税的小规模营利事业(免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应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之营利事业,独资资本主营利所得之计算及申报说明如下:

一、小规模营利事业之营利事业所得额,系按查定课徵营业税的营业额,由稽徵机关依规定净利率核定所得额,并纳入提供查询所得及扣除额资料范围,独资资本主得依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合并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

二、小规模营利事业以外的独资资本主,其独资经营事业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并非经由稽徵机关核算,故不在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内,应自行依其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之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课税所得额,列报为自其独资经营事业所得盈余之营利所得,合并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君及乙君分别为独资商号资本主,108年5月间均以临柜方式查询其107年度所得及扣除额等资料,透过网际网路办理10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甲君之独资商号为小规模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额系由稽徵机关核定,甲君查调之所得已包含取自其经营独资商号之营利所得,甲君自得据以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惟乙君之独资商号并非小规模营利事业,其营利所得即不在稽徵机关依规定应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内,经该局辅导乙君自行依该独资商号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之损益及税额计算表列报之课税所得额,增列经营独资商号之营利所得,完成10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程序。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查调之所得资料,仅为申报综合所得税之参考,如尚有其他来源之所得资料,仍应依法办理申报;如有未依规定办理申报而有短报或漏报情事者,除依规定免罚者外,仍应依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