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独资资本主取自其经营事业的盈余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1-18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独资资本主自其独资经营事业所得之盈余,系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类规定之营利所得,应并入独资资本主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说明,独资经营的营利事业,可分为每3个月经稽徵机关查定课徵营业税的小规模营利事业(免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应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之营利事业,独资资本主营利所得之计算及申报说明如下:

一、小规模营利事业之营利事业所得额,系按查定课徵营业税的营业额,由稽徵机关依规定净利率核定所得额,并纳入提供查询所得及扣除额资料范围,独资资本主得依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合并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

二、小规模营利事业以外的独资资本主,其独资经营事业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并非经由稽徵机关核算,故不在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内,应自行依其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之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课税所得额,列报为自其独资经营事业所得盈余之营利所得,合并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君及乙君分别为独资商号资本主,108年5月间均以临柜方式查询其107年度所得及扣除额等资料,透过网际网路办理10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甲君之独资商号为小规模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额系由稽徵机关核定,甲君查调之所得已包含取自其经营独资商号之营利所得,甲君自得据以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惟乙君之独资商号并非小规模营利事业,其营利所得即不在稽徵机关依规定应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内,经该局辅导乙君自行依该独资商号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之损益及税额计算表列报之课税所得额,增列经营独资商号之营利所得,完成10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程序。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查调之所得资料,仅为申报综合所得税之参考,如尚有其他来源之所得资料,仍应依法办理申报;如有未依规定办理申报而有短报或漏报情事者,除依规定免罚者外,仍应依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