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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资本主取自其经营事业的盈余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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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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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独资资本主自其独资经营事业所得之盈余,系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类规定之营利所得,应并入独资资本主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说明,独资经营的营利事业,可分为每3个月经稽徵机关查定课徵营业税的小规模营利事业(免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应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之营利事业,独资资本主营利所得之计算及申报说明如下:

一、小规模营利事业之营利事业所得额,系按查定课徵营业税的营业额,由稽徵机关依规定净利率核定所得额,并纳入提供查询所得及扣除额资料范围,独资资本主得依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合并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

二、小规模营利事业以外的独资资本主,其独资经营事业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并非经由稽徵机关核算,故不在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内,应自行依其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之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课税所得额,列报为自其独资经营事业所得盈余之营利所得,合并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君及乙君分别为独资商号资本主,108年5月间均以临柜方式查询其107年度所得及扣除额等资料,透过网际网路办理10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甲君之独资商号为小规模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额系由稽徵机关核定,甲君查调之所得已包含取自其经营独资商号之营利所得,甲君自得据以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惟乙君之独资商号并非小规模营利事业,其营利所得即不在稽徵机关依规定应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内,经该局辅导乙君自行依该独资商号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之损益及税额计算表列报之课税所得额,增列经营独资商号之营利所得,完成10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程序。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查调之所得资料,仅为申报综合所得税之参考,如尚有其他来源之所得资料,仍应依法办理申报;如有未依规定办理申报而有短报或漏报情事者,除依规定免罚者外,仍应依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