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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关系人利息支出,应注意是否超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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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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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局说明,为避免企业以大量债权融资替代股权出资,弱化资本、影响税制公平,依据所得税法第43条之2及营利事业对关系人负债之利息支出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查核办法(以下简称查核办法)第5条规定,营利事业直接或间接对关系人之负债占业主权益比率超过3:1者,超过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但为简化税务行政及减轻营利事业的遵从成本,符合下列3种情形之一者,其对关系人负债金额可免纳入计算:(1)当年度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合计在3,000万元以下;(2)当年度申报利息支出及查核办法第5条所称之关系人利息支出,均在400万元以下;(3)当年度申报未减除利息支出前之课税所得为负数,且其亏损无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规定之适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未符合前述三种情形之一,其106年度帐载关系人之利息支出600万元,当年度每月平均关系人负债合计数为40亿元、每月平均业主权益合计数为1亿元,其关系人负债对业主权益之比率即为40:1,超过规定标准3:1部分之利息支出金额555万元【当年度关系人利息支出600万元×(1-3/40)=555万元】,於办理106年度结算申报时,应自行调减利息支出,并依规定填载申报书第B1页及揭露相关资讯。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注意列报之关系人利息支出是否超限,以免遭补税并加计利息,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