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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关系人利息支出,应注意是否超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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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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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局说明,为避免企业以大量债权融资替代股权出资,弱化资本、影响税制公平,依据所得税法第43条之2及营利事业对关系人负债之利息支出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查核办法(以下简称查核办法)第5条规定,营利事业直接或间接对关系人之负债占业主权益比率超过3:1者,超过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但为简化税务行政及减轻营利事业的遵从成本,符合下列3种情形之一者,其对关系人负债金额可免纳入计算:(1)当年度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合计在3,000万元以下;(2)当年度申报利息支出及查核办法第5条所称之关系人利息支出,均在400万元以下;(3)当年度申报未减除利息支出前之课税所得为负数,且其亏损无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规定之适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未符合前述三种情形之一,其106年度帐载关系人之利息支出600万元,当年度每月平均关系人负债合计数为40亿元、每月平均业主权益合计数为1亿元,其关系人负债对业主权益之比率即为40:1,超过规定标准3:1部分之利息支出金额555万元【当年度关系人利息支出600万元×(1-3/40)=555万元】,於办理106年度结算申报时,应自行调减利息支出,并依规定填载申报书第B1页及揭露相关资讯。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注意列报之关系人利息支出是否超限,以免遭补税并加计利息,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