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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关系人利息支出,应注意是否超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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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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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局说明,为避免企业以大量债权融资替代股权出资,弱化资本、影响税制公平,依据所得税法第43条之2及营利事业对关系人负债之利息支出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查核办法(以下简称查核办法)第5条规定,营利事业直接或间接对关系人之负债占业主权益比率超过3:1者,超过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但为简化税务行政及减轻营利事业的遵从成本,符合下列3种情形之一者,其对关系人负债金额可免纳入计算:(1)当年度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合计在3,000万元以下;(2)当年度申报利息支出及查核办法第5条所称之关系人利息支出,均在400万元以下;(3)当年度申报未减除利息支出前之课税所得为负数,且其亏损无所得税法第39条盈亏互抵规定之适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未符合前述三种情形之一,其106年度帐载关系人之利息支出600万元,当年度每月平均关系人负债合计数为40亿元、每月平均业主权益合计数为1亿元,其关系人负债对业主权益之比率即为40:1,超过规定标准3:1部分之利息支出金额555万元【当年度关系人利息支出600万元×(1-3/40)=555万元】,於办理106年度结算申报时,应自行调减利息支出,并依规定填载申报书第B1页及揭露相关资讯。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注意列报之关系人利息支出是否超限,以免遭补税并加计利息,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