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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關係人利息支出,應注意是否超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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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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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局說明,為避免企業以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弱化資本、影響稅制公平,依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5條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為簡化稅務行政及減輕營利事業的遵從成本,符合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其對關係人負債金額可免納入計算:(1)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2)當年度申報利息支出及查核辦法第5條所稱之關係人利息支出,均在400萬元以下;(3)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且其虧損無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未符合前述三種情形之一,其106年度帳載關係人之利息支出600萬元,當年度每月平均關係人負債合計數為40億元、每月平均業主權益合計數為1億元,其關係人負債對業主權益之比率即為40:1,超過規定標準3:1部分之利息支出金額555萬元【當年度關係人利息支出600萬元×(1-3/40)=555萬元】,於辦理106年度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減利息支出,並依規定填載申報書第B1頁及揭露相關資訊。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列報之關係人利息支出是否超限,以免遭補稅並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