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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房屋之推銷費用應列為遞延費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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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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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以興建房屋出售為業,其在房屋未完成交屋前,因預售房屋所發生之推銷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

中區國稅局於查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建設公司於當年度推出先售後建之大樓建案,預計106年完工交屋,105年間為該建案投入廣告費500萬餘元,於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全數列報。經查核發現這些廣告費是屬於預售該建案房屋之推銷費用,不能直接列報為當年度的廣告支出,因此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建設公司在房屋銷售階段發生各項費用、支出時,除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外,倘屬預售性質所發生之推銷費用,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在預售年度應列為遞延費用,等到房屋出售認列銷貨收入年度,再申報為當年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