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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房屋之推銷費用應列為遞延費用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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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以興建房屋出售為業,其在房屋未完成交屋前,因預售房屋所發生之推銷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

中區國稅局於查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建設公司於當年度推出先售後建之大樓建案,預計106年完工交屋,105年間為該建案投入廣告費500萬餘元,於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全數列報。經查核發現這些廣告費是屬於預售該建案房屋之推銷費用,不能直接列報為當年度的廣告支出,因此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建設公司在房屋銷售階段發生各項費用、支出時,除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外,倘屬預售性質所發生之推銷費用,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在預售年度應列為遞延費用,等到房屋出售認列銷貨收入年度,再申報為當年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