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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屋之推销费用应列为递延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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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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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建设公司以兴建房屋出售为业,其在房屋未完成交屋前,因预售房屋所发生之推销费用,应按递延费用列帐,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为出售年度之费用。

中区国税局於查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发现某建设公司於当年度推出先售后建之大楼建案,预计106年完工交屋,105年间为该建案投入广告费500万余元,於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时全数列报。经查核发现这些广告费是属於预售该建案房屋之推销费用,不能直接列报为当年度的广告支出,因此全数转列为递延费用。

该局特别提醒,建设公司在房屋销售阶段发生各项费用、支出时,除应依相关税法规定取具合法凭证外,倘属预售性质所发生之推销费用,基於收入费用配合原则,在预售年度应列为递延费用,等到房屋出售认列销货收入年度,再申报为当年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