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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屋之推销费用应列为递延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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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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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建设公司以兴建房屋出售为业,其在房屋未完成交屋前,因预售房屋所发生之推销费用,应按递延费用列帐,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为出售年度之费用。

中区国税局於查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发现某建设公司於当年度推出先售后建之大楼建案,预计106年完工交屋,105年间为该建案投入广告费500万余元,於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时全数列报。经查核发现这些广告费是属於预售该建案房屋之推销费用,不能直接列报为当年度的广告支出,因此全数转列为递延费用。

该局特别提醒,建设公司在房屋销售阶段发生各项费用、支出时,除应依相关税法规定取具合法凭证外,倘属预售性质所发生之推销费用,基於收入费用配合原则,在预售年度应列为递延费用,等到房屋出售认列销货收入年度,再申报为当年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