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预售房屋之推销费用应列为递延费用 2019-12-24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建设公司以兴建房屋出售为业,其在房屋未完成交屋前,因预售房屋所发生之推销费用,应按递延费用列帐,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为出售年度之费用。
中区国税局於查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发现某建设公司於当年度推出先售后建之大楼建案,预计106年完工交屋,105年间为该建案投入广告费500万余元,於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时全数列报。经查核发现这些广告费是属於预售该建案房屋之推销费用,不能直接列报为当年度的广告支出,因此全数转列为递延费用。
该局特别提醒,建设公司在房屋销售阶段发生各项费用、支出时,除应依相关税法规定取具合法凭证外,倘属预售性质所发生之推销费用,基於收入费用配合原则,在预售年度应列为递延费用,等到房屋出售认列销货收入年度,再申报为当年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