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明(109)年1月总统及立委选举,个人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捐赠,得依规定申报列举扣除额 2019-12-2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09年1月11日将举行总统及立法委员选举,个人如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捐赠,可於政治献金法规定的限额内,申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捐赠扣除额。
该局说明,依政治献金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个人对同一政党、政治团体每年捐赠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不同政党、政治团体捐赠总额不得超过60万元;对同一拟参选人每年捐赠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对不同拟参选人捐赠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而个人对各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之捐赠,得於申报综合所得税时,作为捐赠年度列举扣除额,但每一申报户列举捐赠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度申报之综合所得总额20%,且可扣除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该项扣除额与所得税法第17条有关对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之捐赠列举扣除额应分别列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列报捐赠扣除额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捐赠的收据应符合监察院规定格式。
二、个人列报对政党的捐赠列举扣除额,该政党於该年度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区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员选举推荐候选人的得票率,须达1%,其捐赠扣除额於前述规定限额内,始得认定;该年度未办理选举者,以上次选举的得票率为准;因今(108)年未办理立法委员选举,以上次选举(105年)得票率为准。上次选举得票率1%以上的政党,包括有中国国民党、民主进步党、民国党、台湾团结联盟、信心希望联盟、时代力量、新党、绿党社会民主党联盟及亲民党。另新成立的政党如台湾民众党,则以109年1月份立法委员选举的得票率为准。
三、参选人未依法登记为候选人或登记后其候选资格经撤销者、或捐赠的政治献金经拟参选人依规定返还或缴交受理申报机关办理缴库者,则该捐赠列举扣除额不予认定。
该局举例,纳税义务人甲君於108年捐赠竞选经费予拟参选人A君计10万元,其配偶乙君捐赠某政党(该政党得票率已达1%)30万元,该申报户108年度捐赠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共40万元(10万元+30万元),已超过当年度全户综合所得总额120万元的20%(120万元×20%=24万元),且上开捐赠金额亦已超过每户可扣除总额20万元,依上开规定,故甲君当年度可申报列举捐赠扣除额为20万元。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於明(109)年5月办理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时,如列报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的捐赠,应检附政治献金收据正本供稽徵机关核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