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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国外之受扶养直系亲属於当地投保人身保险费可於限额内列举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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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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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申报居住国外而受其扶养之直系亲属在当地投保人身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得於每人每年新台币(下同)24,000元之限额内申报列举扣除。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1年9月17日台财税第811678252号函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居住国外而受其扶养之直系亲属在当地投保人身保险所支付之保险费,可凭经当地政府核准设立之保险公司出具之保险费收据正本及保险单影本,自其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列举扣除。上开收据或保险单应载明保险种类、要保人、被保险人、保费金额及缴费日期等项,且应自行节译注记,以供稽徵机关查核。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的子女乙君在国外就学,乙君108年自行投保经当地政府核准设立之A保险公司的伤害保险并缴纳保费(换算新台币为20,000元),另甲君在国内亦以乙君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并缴纳保费10,000元,当年度乙君实际发生的人身保险费合计30,000元。依所得税法规定,每一被保险人每年保险费列举扣除额以不超过24,000元为限(但全民健康保险的保险费不受金额限制),故甲君申报108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列举受其扶养的子女乙君保险费,应检附A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收据正本及保险单影本,凭以申报乙君保险费列举扣除额24,000元。

  该局特别提醒,在国外投保的保险费收据及保险单应审慎留存,并於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已载明保险种类、要保人、被保险人、保费金额及缴费日期的保险费收据及保险单送交稽徵机关审核,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