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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国外之受扶养直系亲属於当地投保人身保险费可於限额内列举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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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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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申报居住国外而受其扶养之直系亲属在当地投保人身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得於每人每年新台币(下同)24,000元之限额内申报列举扣除。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1年9月17日台财税第811678252号函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居住国外而受其扶养之直系亲属在当地投保人身保险所支付之保险费,可凭经当地政府核准设立之保险公司出具之保险费收据正本及保险单影本,自其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列举扣除。上开收据或保险单应载明保险种类、要保人、被保险人、保费金额及缴费日期等项,且应自行节译注记,以供稽徵机关查核。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的子女乙君在国外就学,乙君108年自行投保经当地政府核准设立之A保险公司的伤害保险并缴纳保费(换算新台币为20,000元),另甲君在国内亦以乙君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并缴纳保费10,000元,当年度乙君实际发生的人身保险费合计30,000元。依所得税法规定,每一被保险人每年保险费列举扣除额以不超过24,000元为限(但全民健康保险的保险费不受金额限制),故甲君申报108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列举受其扶养的子女乙君保险费,应检附A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收据正本及保险单影本,凭以申报乙君保险费列举扣除额24,000元。

  该局特别提醒,在国外投保的保险费收据及保险单应审慎留存,并於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已载明保险种类、要保人、被保险人、保费金额及缴费日期的保险费收据及保险单送交稽徵机关审核,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