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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国外之受扶养直系亲属於当地投保人身保险费可於限额内列举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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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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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申报居住国外而受其扶养之直系亲属在当地投保人身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得於每人每年新台币(下同)24,000元之限额内申报列举扣除。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1年9月17日台财税第811678252号函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居住国外而受其扶养之直系亲属在当地投保人身保险所支付之保险费,可凭经当地政府核准设立之保险公司出具之保险费收据正本及保险单影本,自其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列举扣除。上开收据或保险单应载明保险种类、要保人、被保险人、保费金额及缴费日期等项,且应自行节译注记,以供稽徵机关查核。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的子女乙君在国外就学,乙君108年自行投保经当地政府核准设立之A保险公司的伤害保险并缴纳保费(换算新台币为20,000元),另甲君在国内亦以乙君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并缴纳保费10,000元,当年度乙君实际发生的人身保险费合计30,000元。依所得税法规定,每一被保险人每年保险费列举扣除额以不超过24,000元为限(但全民健康保险的保险费不受金额限制),故甲君申报108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列举受其扶养的子女乙君保险费,应检附A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收据正本及保险单影本,凭以申报乙君保险费列举扣除额24,000元。

  该局特别提醒,在国外投保的保险费收据及保险单应审慎留存,并於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已载明保险种类、要保人、被保险人、保费金额及缴费日期的保险费收据及保险单送交稽徵机关审核,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