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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國外之受扶養直系親屬於當地投保人身保險費可於限額內列舉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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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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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居住國外而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得於每人每年新臺幣(下同)24,000元之限額內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1年9月17日台財稅第811678252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居住國外而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可憑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上開收據或保險單應載明保險種類、要保人、被保險人、保費金額及繳費日期等項,且應自行節譯註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的子女乙君在國外就學,乙君108年自行投保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A保險公司的傷害保險並繳納保費(換算新臺幣為20,000元),另甲君在國內亦以乙君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繳納保費10,000元,當年度乙君實際發生的人身保險費合計30,000元。依所得稅法規定,每一被保險人每年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故甲君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受其扶養的子女乙君保險費,應檢附A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憑以申報乙君保險費列舉扣除額24,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在國外投保的保險費收據及保險單應審慎留存,並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已載明保險種類、要保人、被保險人、保費金額及繳費日期的保險費收據及保險單送交稽徵機關審核,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