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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於外縣市工地設立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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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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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於其他縣市推出建案,該建案的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所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分公司、建築工程場所及展售場所等類似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對外營業者,均應分別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指出,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的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由建設公司依法報繳營業稅建設公司與所推出的建築工地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的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但同一縣市有數個工地時,得選擇一個營業場所辦理稅籍登記,為該縣市各工地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至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無銷售行為,應視有無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而定,如僅作為監工、接待賓客、連絡性質或處理驗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無銷售行為者,免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建設公司設籍於臺北市,於新北市板橋區推出建案並成立接待中心,該公司於接待中心與客戶簽訂預售屋買賣合約及收取簽約款,則該接待中心依規定應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申請辦理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如該公司又於新北市土城區推出另一建案時,因已向板橋分局辦理稅籍登記,則得免再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提醒,請建設公司自行檢視其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收受訂金、簽約及收款等銷售行為者,應儘速向轄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