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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於外县市工地设立接待中心,如有销售行为应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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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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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建设公司於其他县市推出建案,该建案的工程场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销售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开始营业前,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税籍登记。所称固定营业场所,指经营销售货物或劳务事业之固定场所,包括总机构、分公司、建筑工程场所及展售场所等类似之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如对外营业者,均应分别於开始营业前申请税籍登记。

  该局指出,建设公司与所推出之建筑工地在同一县市稽徵机关辖区内,其於工地设立的工程场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销售行为者,应由建设公司依法报缴营业税建设公司与所推出的建筑工地不在同一县市稽徵机关辖区内,其於工地设立的工程场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销售行为者,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但同一县市有数个工地时,得选择一个营业场所办理税籍登记,为该县市各工地办理营业税报缴事宜。至工程场所或接待中心有无销售行为,应视有无办理收受客户订金、签约及收款等事项而定,如仅作为监工、接待宾客、连络性质或处理验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无销售行为者,免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举例说明,甲建设公司设籍於台北市,於新北市板桥区推出建案并成立接待中心,该公司於接待中心与客户签订预售屋买卖合约及收取签约款,则该接待中心依规定应向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板桥分局申请办理税籍登记并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如该公司又於新北市土城区推出另一建案时,因已向板桥分局办理税籍登记,则得免再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提醒,请建设公司自行检视其工程场所或接待中心,如有收受订金、签约及收款等销售行为者,应尽速向辖区分局或稽徵所办理税籍登记并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