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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於外县市工地设立接待中心,如有销售行为应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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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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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建设公司於其他县市推出建案,该建案的工程场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销售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开始营业前,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税籍登记。所称固定营业场所,指经营销售货物或劳务事业之固定场所,包括总机构、分公司、建筑工程场所及展售场所等类似之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如对外营业者,均应分别於开始营业前申请税籍登记。

  该局指出,建设公司与所推出之建筑工地在同一县市稽徵机关辖区内,其於工地设立的工程场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销售行为者,应由建设公司依法报缴营业税建设公司与所推出的建筑工地不在同一县市稽徵机关辖区内,其於工地设立的工程场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销售行为者,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但同一县市有数个工地时,得选择一个营业场所办理税籍登记,为该县市各工地办理营业税报缴事宜。至工程场所或接待中心有无销售行为,应视有无办理收受客户订金、签约及收款等事项而定,如仅作为监工、接待宾客、连络性质或处理验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无销售行为者,免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举例说明,甲建设公司设籍於台北市,於新北市板桥区推出建案并成立接待中心,该公司於接待中心与客户签订预售屋买卖合约及收取签约款,则该接待中心依规定应向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板桥分局申请办理税籍登记并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如该公司又於新北市土城区推出另一建案时,因已向板桥分局办理税籍登记,则得免再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提醒,请建设公司自行检视其工程场所或接待中心,如有收受订金、签约及收款等销售行为者,应尽速向辖区分局或稽徵所办理税籍登记并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