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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於外县市工地设立接待中心,如有销售行为应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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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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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建设公司於其他县市推出建案,该建案的工程场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销售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开始营业前,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税籍登记。所称固定营业场所,指经营销售货物或劳务事业之固定场所,包括总机构、分公司、建筑工程场所及展售场所等类似之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如对外营业者,均应分别於开始营业前申请税籍登记。

  该局指出,建设公司与所推出之建筑工地在同一县市稽徵机关辖区内,其於工地设立的工程场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销售行为者,应由建设公司依法报缴营业税建设公司与所推出的建筑工地不在同一县市稽徵机关辖区内,其於工地设立的工程场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销售行为者,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但同一县市有数个工地时,得选择一个营业场所办理税籍登记,为该县市各工地办理营业税报缴事宜。至工程场所或接待中心有无销售行为,应视有无办理收受客户订金、签约及收款等事项而定,如仅作为监工、接待宾客、连络性质或处理验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无销售行为者,免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举例说明,甲建设公司设籍於台北市,於新北市板桥区推出建案并成立接待中心,该公司於接待中心与客户签订预售屋买卖合约及收取签约款,则该接待中心依规定应向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板桥分局申请办理税籍登记并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如该公司又於新北市土城区推出另一建案时,因已向板桥分局办理税籍登记,则得免再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提醒,请建设公司自行检视其工程场所或接待中心,如有收受订金、签约及收款等销售行为者,应尽速向辖区分局或稽徵所办理税籍登记并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