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借款先行扣除利息 应依规定扣缴税款 2019-12-06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行号、机关团体等扣缴单位向民间借款,在取得已预扣利息后之借入款时,应依所得税法第88条及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之规定,按扣缴率10%扣取税款,若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2,000元者,则免予扣缴,但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规定,於每年1月底前列单向所辖国税局办理免扣缴凭单申报。
该局说明,贷款人将借出款项先行扣除利息后,再将余款交付借款人,为民间常见之借款付息方式,借款人於取得借入款项时,既已预先扣除利息,即借款人於取得已预扣利息后之其余借入款项之日,已「实际给付」利息予贷与人,因此,应依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向甲君借款700万元、年利率4%、期间3个月,约定利息7万元(700万元×4%×3/12)由借款中预扣,A公司108年11月30日取得甲君交付已预扣利息之借入款693万元(700万元-7万元),A公司即应以该预扣利息7万元计算缴纳应扣缴税款7,000元(70,000元×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