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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先行扣除利息 應依規定扣繳稅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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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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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向民間借款,在取得已預扣利息後之借入款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向所轄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貸款人將借出款項先行扣除利息後,再將餘款交付借款人,為民間常見之借款付息方式,借款人於取得借入款項時,既已預先扣除利息,即借款人於取得已預扣利息後之其餘借入款項之日,已「實際給付」利息予貸與人,因此,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甲君借款700萬元、年利率4%、期間3個月,約定利息7萬元(700萬元×4%×3/12)由借款中預扣,A公司108年11月30日取得甲君交付已預扣利息之借入款693萬元(700萬元-7萬元),A公司即應以該預扣利息7萬元計算繳納應扣繳稅款7,000元(70,000元×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