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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先行扣除利息 應依規定扣繳稅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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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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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向民間借款,在取得已預扣利息後之借入款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向所轄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貸款人將借出款項先行扣除利息後,再將餘款交付借款人,為民間常見之借款付息方式,借款人於取得借入款項時,既已預先扣除利息,即借款人於取得已預扣利息後之其餘借入款項之日,已「實際給付」利息予貸與人,因此,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甲君借款700萬元、年利率4%、期間3個月,約定利息7萬元(700萬元×4%×3/12)由借款中預扣,A公司108年11月30日取得甲君交付已預扣利息之借入款693萬元(700萬元-7萬元),A公司即應以該預扣利息7萬元計算繳納應扣繳稅款7,000元(70,000元×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