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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國外之受扶養直系親屬於當地投保人身保險費可於限額內列舉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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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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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居住國外而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得於每人每年新臺幣(下同)24,000元之限額內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1年9月17日台財稅第811678252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居住國外而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可憑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上開收據或保險單應載明保險種類、要保人、被保險人、保費金額及繳費日期等項,且應自行節譯註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的子女乙君在國外就學,乙君108年自行投保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A保險公司的傷害保險並繳納保費(換算新臺幣為20,000元),另甲君在國內亦以乙君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繳納保費10,000元,當年度乙君實際發生的人身保險費合計30,000元。依所得稅法規定,每一被保險人每年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故甲君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受其扶養的子女乙君保險費,應檢附A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憑以申報乙君保險費列舉扣除額24,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在國外投保的保險費收據及保險單應審慎留存,並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已載明保險種類、要保人、被保險人、保費金額及繳費日期的保險費收據及保險單送交稽徵機關審核,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