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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取得他公司股权,依财务会计规定认列的廉价购买利益属未实现利益性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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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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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投资取得他公司股权,依财务会计规定认列的廉价购买利益,属未实现利益,於申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应帐外调整减列。

  该局说明,公司投资取得他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股权,依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或企业会计准则公报第6号「投资关联企业及合资」规定,对被投资公司之可辨认资产及负债净公允价值的份额(以下简称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超过投资成本,於取得投资年度认列的利益(廉价购买利益),属未实现利益性质,无须计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局举例,A公司为上柜公司,自102年度起依规定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公报(IFRSs)编制财务报告,嗣於107年3月以每股100元购买B公司股票,共1亿元,取得B公司60%的股权,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1.2亿元,其差额於财务会计上应认列为收益(廉价购买利益),惟於所得税申报上系属未实现利益性质,於结算申报时应帐外全额减列。

  该局呼吁,公司因投资取得他公司股权,依财务会计规定认列的廉价购买利益於税务申报上属未实现利益,应予帐外调整减列,嗣后处分被投资公司股权时,应以实际售价减除股权取得成本计算处分损益,依所得税法或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