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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取得他公司股权,依财务会计规定认列的廉价购买利益属未实现利益性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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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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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投资取得他公司股权,依财务会计规定认列的廉价购买利益,属未实现利益,於申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应帐外调整减列。

  该局说明,公司投资取得他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股权,依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或企业会计准则公报第6号「投资关联企业及合资」规定,对被投资公司之可辨认资产及负债净公允价值的份额(以下简称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超过投资成本,於取得投资年度认列的利益(廉价购买利益),属未实现利益性质,无须计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局举例,A公司为上柜公司,自102年度起依规定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公报(IFRSs)编制财务报告,嗣於107年3月以每股100元购买B公司股票,共1亿元,取得B公司60%的股权,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1.2亿元,其差额於财务会计上应认列为收益(廉价购买利益),惟於所得税申报上系属未实现利益性质,於结算申报时应帐外全额减列。

  该局呼吁,公司因投资取得他公司股权,依财务会计规定认列的廉价购买利益於税务申报上属未实现利益,应予帐外调整减列,嗣后处分被投资公司股权时,应以实际售价减除股权取得成本计算处分损益,依所得税法或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