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公司投资取得他公司股权,依财务会计规定认列的廉价购买利益属未实现利益性质 2019-11-18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投资取得他公司股权,依财务会计规定认列的廉价购买利益,属未实现利益,於申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应帐外调整减列。
该局说明,公司投资取得他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股权,依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或企业会计准则公报第6号「投资关联企业及合资」规定,对被投资公司之可辨认资产及负债净公允价值的份额(以下简称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超过投资成本,於取得投资年度认列的利益(廉价购买利益),属未实现利益性质,无须计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局举例,A公司为上柜公司,自102年度起依规定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公报(IFRSs)编制财务报告,嗣於107年3月以每股100元购买B公司股票,共1亿元,取得B公司60%的股权,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1.2亿元,其差额於财务会计上应认列为收益(廉价购买利益),惟於所得税申报上系属未实现利益性质,於结算申报时应帐外全额减列。
该局呼吁,公司因投资取得他公司股权,依财务会计规定认列的廉价购买利益於税务申报上属未实现利益,应予帐外调整减列,嗣后处分被投资公司股权时,应以实际售价减除股权取得成本计算处分损益,依所得税法或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