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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取得他公司股权,依财务会计规定认列的廉价购买利益属未实现利益性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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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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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投资取得他公司股权,依财务会计规定认列的廉价购买利益,属未实现利益,於申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应帐外调整减列。

  该局说明,公司投资取得他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股权,依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或企业会计准则公报第6号「投资关联企业及合资」规定,对被投资公司之可辨认资产及负债净公允价值的份额(以下简称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超过投资成本,於取得投资年度认列的利益(廉价购买利益),属未实现利益性质,无须计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局举例,A公司为上柜公司,自102年度起依规定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公报(IFRSs)编制财务报告,嗣於107年3月以每股100元购买B公司股票,共1亿元,取得B公司60%的股权,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1.2亿元,其差额於财务会计上应认列为收益(廉价购买利益),惟於所得税申报上系属未实现利益性质,於结算申报时应帐外全额减列。

  该局呼吁,公司因投资取得他公司股权,依财务会计规定认列的廉价购买利益於税务申报上属未实现利益,应予帐外调整减列,嗣后处分被投资公司股权时,应以实际售价减除股权取得成本计算处分损益,依所得税法或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