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营利事业取得海关退税款,应冲减税捐费用或列为非营业收入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7-20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取得海关退税收入,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为非营业收入或成本的减项。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33条规定,营利事业缴纳之税捐原以费用列帐者,如於缴纳年度收到退税款时,应以原科目冲回,如於以后年度始收到退税款者,应列为收到年度之非营业收入。营利事业取得海关退税收入,如未依照上述规定,将海关退还的税捐,就原科目冲回或列为收入,致短漏报课税所得额,除补徵税额外,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应处以所漏税额2倍以下的罚锾。

  该局查核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当年度取得海关退税收入20万元漏未申报,致短漏报课税所得额20万元,除补税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罚。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取得各项收入时,应注意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申报,以免发生短漏报所得,除补税外尚须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