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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予他人款项未收取利息,则相当借款支付利息不得列报支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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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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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如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又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而未收取利息,相关借款支付之利息不得认列支出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营业人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并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对於相当於该贷出款项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额,不予认定。当无法查明数笔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项,何笔系用以无息贷出时,应按加权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利息支出计50万元,甲公司同时将该笔资金无息贷放予乙公司使用,甲公司於申报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应依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自行调减该笔利息支出5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如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又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不收取利息,应注意该相当於贷出款项支付之借款利息,不得列报为利息支出,若认定有疑虑时,请向辖区稽徵机关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