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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予他人款项未收取利息,则相当借款支付利息不得列报支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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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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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如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又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而未收取利息,相关借款支付之利息不得认列支出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营业人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并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对於相当於该贷出款项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额,不予认定。当无法查明数笔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项,何笔系用以无息贷出时,应按加权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利息支出计50万元,甲公司同时将该笔资金无息贷放予乙公司使用,甲公司於申报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应依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自行调减该笔利息支出5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如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又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不收取利息,应注意该相当於贷出款项支付之借款利息,不得列报为利息支出,若认定有疑虑时,请向辖区稽徵机关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