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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境外资金汇回如何适用专法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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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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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我国境内居住个人或台湾地区人民之境外所得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或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课徵基本税额或综合所得税。实务上,台商个人汇回境外资金时,常因资金累积在外多年无法辨识或举证所得金额及是否逾核课期间,致衍生如何依现行税制完纳税捐疑义,为鼓励个人回台投资,108年7月24日总统公布「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下称本条例),并自同年8月15日施行。

  本条例提供简易、优惠完纳税捐措施,说明如下:

一、申请适用流程:

自本条例施行日起算2年内汇回境外(含大陆地区)资金,可选择依本条例规定课税。个人选择适用本条例应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提出申请,经国税局洽申请人指定之受理银行审核核准后,个人应於国税局核准文书发文之日起算1个月内,向受理银行办理外汇存款专户开户,将境外资金汇回存入该专户,未能於期限内汇回存入者,应向国税局申请展延,展延期限以1个月为限。

二、适用税率及资金用途:

1.个人汇回资金存入外汇存款专户时,由受理银行依汇回外币金额按规定税率及当日实际成交汇率,结算为新台币税款并代为扣取、缴纳及申报扣缴税款。本条例施行第1年申请汇回适用税率8%;第2年申请汇回适用税率10%。纳税义务人无须再向国税局申报,以资简便。

2.税后的资金余额应依规定提取,如向经济部申请核准提取资金从事实质投资并於规定期限内完成,取具该部核发之完成证明,得向国税局申请退还实际完成投资部分已缴纳税款50%。另外,税后的资金余额有5%可以提领出来自由运用,但不得用於购置不动产及依不动产证券化条例所发行或交付之受益证券;税后余额中25%可以在信托专户或证券全权委托专户从事金融投资。

3.实质投资期间,每年1月底前要将投资办理情形报经济部备查;至於存放於外汇存款专户及从事金融投资部分,在控管期间,受理银行应每年将专户内资金管理运用情形报国税局备查并副知金管会。

三、申请退税流程:

  个人汇回资金从事实质投资部分,应於投资完成或投资期满之日起算6个月内向经济部申请核发完成证明,并自取得完成证明之日起算6个月内,检附该完成证明、退税申请书及资金汇回时缴纳税款相关证明文件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申请退还实际完成投资部分已缴纳税款50%。

  该局提醒,个人如有申请适用本条例相关疑问,可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洽询,该局网站(https://www.ntbt.gov.tw)首页/服务园地/主题类项下,也设有「境外资金汇回专区」,提供相关法规及申请书表下载服务,请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