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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境外资金汇回如何适用专法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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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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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我国境内居住个人或台湾地区人民之境外所得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或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课徵基本税额或综合所得税。实务上,台商个人汇回境外资金时,常因资金累积在外多年无法辨识或举证所得金额及是否逾核课期间,致衍生如何依现行税制完纳税捐疑义,为鼓励个人回台投资,108年7月24日总统公布「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下称本条例),并自同年8月15日施行。

  本条例提供简易、优惠完纳税捐措施,说明如下:

一、申请适用流程:

自本条例施行日起算2年内汇回境外(含大陆地区)资金,可选择依本条例规定课税。个人选择适用本条例应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提出申请,经国税局洽申请人指定之受理银行审核核准后,个人应於国税局核准文书发文之日起算1个月内,向受理银行办理外汇存款专户开户,将境外资金汇回存入该专户,未能於期限内汇回存入者,应向国税局申请展延,展延期限以1个月为限。

二、适用税率及资金用途:

1.个人汇回资金存入外汇存款专户时,由受理银行依汇回外币金额按规定税率及当日实际成交汇率,结算为新台币税款并代为扣取、缴纳及申报扣缴税款。本条例施行第1年申请汇回适用税率8%;第2年申请汇回适用税率10%。纳税义务人无须再向国税局申报,以资简便。

2.税后的资金余额应依规定提取,如向经济部申请核准提取资金从事实质投资并於规定期限内完成,取具该部核发之完成证明,得向国税局申请退还实际完成投资部分已缴纳税款50%。另外,税后的资金余额有5%可以提领出来自由运用,但不得用於购置不动产及依不动产证券化条例所发行或交付之受益证券;税后余额中25%可以在信托专户或证券全权委托专户从事金融投资。

3.实质投资期间,每年1月底前要将投资办理情形报经济部备查;至於存放於外汇存款专户及从事金融投资部分,在控管期间,受理银行应每年将专户内资金管理运用情形报国税局备查并副知金管会。

三、申请退税流程:

  个人汇回资金从事实质投资部分,应於投资完成或投资期满之日起算6个月内向经济部申请核发完成证明,并自取得完成证明之日起算6个月内,检附该完成证明、退税申请书及资金汇回时缴纳税款相关证明文件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申请退还实际完成投资部分已缴纳税款50%。

  该局提醒,个人如有申请适用本条例相关疑问,可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洽询,该局网站(https://www.ntbt.gov.tw)首页/服务园地/主题类项下,也设有「境外资金汇回专区」,提供相关法规及申请书表下载服务,请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