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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境外资金汇回如何适用专法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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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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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我国境内居住个人或台湾地区人民之境外所得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或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课徵基本税额或综合所得税。实务上,台商个人汇回境外资金时,常因资金累积在外多年无法辨识或举证所得金额及是否逾核课期间,致衍生如何依现行税制完纳税捐疑义,为鼓励个人回台投资,108年7月24日总统公布「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下称本条例),并自同年8月15日施行。

  本条例提供简易、优惠完纳税捐措施,说明如下:

一、申请适用流程:

自本条例施行日起算2年内汇回境外(含大陆地区)资金,可选择依本条例规定课税。个人选择适用本条例应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提出申请,经国税局洽申请人指定之受理银行审核核准后,个人应於国税局核准文书发文之日起算1个月内,向受理银行办理外汇存款专户开户,将境外资金汇回存入该专户,未能於期限内汇回存入者,应向国税局申请展延,展延期限以1个月为限。

二、适用税率及资金用途:

1.个人汇回资金存入外汇存款专户时,由受理银行依汇回外币金额按规定税率及当日实际成交汇率,结算为新台币税款并代为扣取、缴纳及申报扣缴税款。本条例施行第1年申请汇回适用税率8%;第2年申请汇回适用税率10%。纳税义务人无须再向国税局申报,以资简便。

2.税后的资金余额应依规定提取,如向经济部申请核准提取资金从事实质投资并於规定期限内完成,取具该部核发之完成证明,得向国税局申请退还实际完成投资部分已缴纳税款50%。另外,税后的资金余额有5%可以提领出来自由运用,但不得用於购置不动产及依不动产证券化条例所发行或交付之受益证券;税后余额中25%可以在信托专户或证券全权委托专户从事金融投资。

3.实质投资期间,每年1月底前要将投资办理情形报经济部备查;至於存放於外汇存款专户及从事金融投资部分,在控管期间,受理银行应每年将专户内资金管理运用情形报国税局备查并副知金管会。

三、申请退税流程:

  个人汇回资金从事实质投资部分,应於投资完成或投资期满之日起算6个月内向经济部申请核发完成证明,并自取得完成证明之日起算6个月内,检附该完成证明、退税申请书及资金汇回时缴纳税款相关证明文件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申请退还实际完成投资部分已缴纳税款50%。

  该局提醒,个人如有申请适用本条例相关疑问,可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洽询,该局网站(https://www.ntbt.gov.tw)首页/服务园地/主题类项下,也设有「境外资金汇回专区」,提供相关法规及申请书表下载服务,请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