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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境外資金匯回如何適用專法課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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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申報增僱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時,應以符合規定的薪資支出為計算基礎,依規定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的伙食費,不得列入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的範圍。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薪資支出為營利事業給付員工的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及其他給與等;另依同準則第88條規定,伙食費在一定列支標準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例如公司支付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3,000元,在符合規定範圍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因其性質並非屬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範圍,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相關租稅優惠,應注意將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伙食費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320萬元(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規定,可享增僱員工租稅優惠薪資支出金額為320萬元×加成減除率100%),該局查核發現,其中20萬元屬依規定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的伙食費,並非符合規定的薪資支出,因此不得列入加成減除,核定可加成減除薪資支出為300萬元(可享增僱員工租稅優惠之薪資支出金額為300萬元×加成減除率100%),調增課稅所得額20萬元,並補徵稅額4萬元。 該局呼籲,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申請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的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正確填報可加成減除的薪資支出,並留意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的伙食費不得列入加成減除,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41250.html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享租稅優惠,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的伙食費不能列入加成減除 2026-10-25 202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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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臺灣地區人民之境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或綜合所得稅。實務上,臺商個人匯回境外資金時,常因資金累積在外多年無法辨識或舉證所得金額及是否逾核課期間,致衍生如何依現行稅制完納稅捐疑義,為鼓勵個人回臺投資,108年7月24日總統公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並自同年8月15日施行。

  本條例提供簡易、優惠完納稅捐措施,說明如下:

一、申請適用流程:

自本條例施行日起算2年內匯回境外(含大陸地區)資金,可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個人選擇適用本條例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經國稅局洽申請人指定之受理銀行審核核准後,個人應於國稅局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1個月內,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該專戶,未能於期限內匯回存入者,應向國稅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以1個月為限。

二、適用稅率及資金用途:

1.個人匯回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依匯回外幣金額按規定稅率及當日實際成交匯率,結算為新臺幣稅款並代為扣取、繳納及申報扣繳稅款。本條例施行第1年申請匯回適用稅率8%;第2年申請匯回適用稅率10%。納稅義務人無須再向國稅局申報,以資簡便。

2.稅後的資金餘額應依規定提取,如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提取資金從事實質投資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取具該部核發之完成證明,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實際完成投資部分已繳納稅款50%。另外,稅後的資金餘額有5%可以提領出來自由運用,但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稅後餘額中25%可以在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

3.實質投資期間,每年1月底前要將投資辦理情形報經濟部備查;至於存放於外匯存款專戶及從事金融投資部分,在控管期間,受理銀行應每年將專戶內資金管理運用情形報國稅局備查並副知金管會。

三、申請退稅流程:

  個人匯回資金從事實質投資部分,應於投資完成或投資期滿之日起算6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並自取得完成證明之日起算6個月內,檢附該完成證明、退稅申請書及資金匯回時繳納稅款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實際完成投資部分已繳納稅款50%。

  該局提醒,個人如有申請適用本條例相關疑問,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項下,也設有「境外資金匯回專區」,提供相關法規及申請書表下載服務,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