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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境外資金匯回如何適用專法課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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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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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臺灣地區人民之境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或綜合所得稅。實務上,臺商個人匯回境外資金時,常因資金累積在外多年無法辨識或舉證所得金額及是否逾核課期間,致衍生如何依現行稅制完納稅捐疑義,為鼓勵個人回臺投資,108年7月24日總統公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並自同年8月15日施行。

  本條例提供簡易、優惠完納稅捐措施,說明如下:

一、申請適用流程:

自本條例施行日起算2年內匯回境外(含大陸地區)資金,可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個人選擇適用本條例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經國稅局洽申請人指定之受理銀行審核核准後,個人應於國稅局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1個月內,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將境外資金匯回存入該專戶,未能於期限內匯回存入者,應向國稅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以1個月為限。

二、適用稅率及資金用途:

1.個人匯回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依匯回外幣金額按規定稅率及當日實際成交匯率,結算為新臺幣稅款並代為扣取、繳納及申報扣繳稅款。本條例施行第1年申請匯回適用稅率8%;第2年申請匯回適用稅率10%。納稅義務人無須再向國稅局申報,以資簡便。

2.稅後的資金餘額應依規定提取,如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提取資金從事實質投資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取具該部核發之完成證明,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實際完成投資部分已繳納稅款50%。另外,稅後的資金餘額有5%可以提領出來自由運用,但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稅後餘額中25%可以在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

3.實質投資期間,每年1月底前要將投資辦理情形報經濟部備查;至於存放於外匯存款專戶及從事金融投資部分,在控管期間,受理銀行應每年將專戶內資金管理運用情形報國稅局備查並副知金管會。

三、申請退稅流程:

  個人匯回資金從事實質投資部分,應於投資完成或投資期滿之日起算6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並自取得完成證明之日起算6個月內,檢附該完成證明、退稅申請書及資金匯回時繳納稅款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實際完成投資部分已繳納稅款50%。

  該局提醒,個人如有申請適用本條例相關疑問,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項下,也設有「境外資金匯回專區」,提供相關法規及申請書表下載服務,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