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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契約而取得之收益,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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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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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取得之收益,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如為孳息他益信託之孳息受益人,其因信託契約所取得之股利或盈餘,非屬「投資」活動所獲配之孳息,無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該信託孳息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信託股利所得400萬餘元,經函請甲公司說明並提示信託契約,查得該信託契約係屬孳息他益信託,甲公司為孳息受益人,其因信託契約所獲配之孳息股利收入,無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甲公司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併入當年度所得額,惟甲公司未列報該信託收入,該局遂核定調增其他所得400萬餘元,補稅70餘萬元,並依漏報所得額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因孳息他益信託契約所取得之收益,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