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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契約而取得之收益,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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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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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取得之收益,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如為孳息他益信託之孳息受益人,其因信託契約所取得之股利或盈餘,非屬「投資」活動所獲配之孳息,無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該信託孳息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信託股利所得400萬餘元,經函請甲公司說明並提示信託契約,查得該信託契約係屬孳息他益信託,甲公司為孳息受益人,其因信託契約所獲配之孳息股利收入,無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甲公司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併入當年度所得額,惟甲公司未列報該信託收入,該局遂核定調增其他所得400萬餘元,補稅70餘萬元,並依漏報所得額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因孳息他益信託契約所取得之收益,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