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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仲介房地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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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惟獲配KY公司發放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公司註冊地在海外且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而在臺灣上市(櫃)買賣或登錄興櫃之公司,一般稱為KY公司,係屬外國公司;故KY公司發放之股利,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款規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是海外所得。惟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應就其在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故營利事業因投資KY公司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11年獲配國內公司發放股利50萬元及KY公司發放股利30萬元,申報時誤以為渠等股利80萬元皆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故皆未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經查獲後,核定其短漏報KY公司發放股利30萬元之課稅所得額,補徵稅額6萬元【30萬元*20%】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第42條轉投資收益免稅,僅適用於投資國內營利事業,另A公司嗣後如將其持有外國公司發行之KY公司股票出售,屬證券交易損益,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https://www.focpa.url.tw/hot_499711.html 獲配KY公司發放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024-09-27 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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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勞務居間仲介買賣不動產,獲取之佣金收入或酬勞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地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發布執行業務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20%,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因資金周轉困難,急欲出售目前居住之房屋,乙君獲悉後居間仲介甲君以3,000萬元出售該屋及協助相關簽約事宜,嗣後乙君於107年收取房屋買賣價款3%之仲介佣金收入90萬元,惟不知如何申報該筆收入,遂於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向該局洽詢該筆所得計算及申報方式,因乙君未能舉證相關費用,故依財政部發布之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後,申報10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72萬元〔90萬元(1-20%)〕,併同其他各類所得申報並完納稅捐。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房地買賣取得之收入,核屬執行業務所得性質,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漏報該項所得,除補稅外,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