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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仲介房地买卖取得之佣金收入,应据实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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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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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提供劳务居间仲介买卖不动产,获取之佣金收入或酬劳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规定之执行业务所得,应据实报缴当年度综合所得税。

  该局说明,房地买卖透过个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习惯,买卖双方或一方会按买卖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佣金给付介绍人,取得该项佣金收入之个人,如未能提示相关成本费用证明文件核实减除,可依财政部发布执行业务费用标准(一般经纪人)20%,按佣金收入之20%计算必要费用,以佣金收入减除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计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缴纳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君因资金周转困难,急欲出售目前居住之房屋,乙君获悉后居间仲介甲君以3,000万元出售该屋及协助相关签约事宜,嗣后乙君於107年收取房屋买卖价款3%之仲介佣金收入90万元,惟不知如何申报该笔收入,遂於10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向该局洽询该笔所得计算及申报方式,因乙君未能举证相关费用,故依财政部发布之一般经纪人费用标准,按佣金收入之20%计算其必要费用后,申报107年度执行业务所得为72万元〔90万元(1-20%)〕,并同其他各类所得申报并完纳税捐。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居间介绍房地买卖取得之收入,核属执行业务所得性质,请纳税义务人注意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若有申报问题亦可向各地区国税局洽询,以免漏报该项所得,除补税外,还要依所得税法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