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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仲介房地买卖取得之佣金收入,应据实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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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独资之执行业务者及私人办理补习班、幼儿园与养护、疗养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负责人不得於其事业单位列报薪资费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费亦不得以伙食费列支。该局说明,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执行业务者,除联合执行业务者已於契约内订定,其薪资得在不超过同业通常水准核实认列外,不得於其事务所列报薪资费用。又依同办法第2条第2项规定,私人办理之补习班、幼儿园、养护、疗养院(所)不符合免税规定者,其所得之查核,准用该办法规定。另按财政部67年4月26日台财税第32701号函规定,执行业务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费,系属其个人之生活费用,於计算执行业务所得时,亦不得以伙食费列支。该局举例说明,最近查核某幼儿园111年度其他所得申报案件,发现其列报独资负责人领取之薪资支出新台币(下同)240,000元及伙食费28,800元,因与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及财政部函释规定不符,该局爰剔除其负责人之薪资及伙食费共268,800元,不予认列为幼儿园之费用。该局呼吁,独资之执行业务者及其他所得者办理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有关薪资支出及伙食费之列支,应确实依照上开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以免遭剔除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1243.html 独资之执行业务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报负责人之薪资支出及伙食费 2025-03-03 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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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提供劳务居间仲介买卖不动产,获取之佣金收入或酬劳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规定之执行业务所得,应据实报缴当年度综合所得税。

  该局说明,房地买卖透过个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习惯,买卖双方或一方会按买卖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佣金给付介绍人,取得该项佣金收入之个人,如未能提示相关成本费用证明文件核实减除,可依财政部发布执行业务费用标准(一般经纪人)20%,按佣金收入之20%计算必要费用,以佣金收入减除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计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缴纳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君因资金周转困难,急欲出售目前居住之房屋,乙君获悉后居间仲介甲君以3,000万元出售该屋及协助相关签约事宜,嗣后乙君於107年收取房屋买卖价款3%之仲介佣金收入90万元,惟不知如何申报该笔收入,遂於10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向该局洽询该笔所得计算及申报方式,因乙君未能举证相关费用,故依财政部发布之一般经纪人费用标准,按佣金收入之20%计算其必要费用后,申报107年度执行业务所得为72万元〔90万元(1-20%)〕,并同其他各类所得申报并完纳税捐。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居间介绍房地买卖取得之收入,核属执行业务所得性质,请纳税义务人注意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若有申报问题亦可向各地区国税局洽询,以免漏报该项所得,除补税外,还要依所得税法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