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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仲介房地买卖取得之佣金收入,应据实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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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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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提供劳务居间仲介买卖不动产,获取之佣金收入或酬劳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规定之执行业务所得,应据实报缴当年度综合所得税。

  该局说明,房地买卖透过个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习惯,买卖双方或一方会按买卖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佣金给付介绍人,取得该项佣金收入之个人,如未能提示相关成本费用证明文件核实减除,可依财政部发布执行业务费用标准(一般经纪人)20%,按佣金收入之20%计算必要费用,以佣金收入减除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计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缴纳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君因资金周转困难,急欲出售目前居住之房屋,乙君获悉后居间仲介甲君以3,000万元出售该屋及协助相关签约事宜,嗣后乙君於107年收取房屋买卖价款3%之仲介佣金收入90万元,惟不知如何申报该笔收入,遂於107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向该局洽询该笔所得计算及申报方式,因乙君未能举证相关费用,故依财政部发布之一般经纪人费用标准,按佣金收入之20%计算其必要费用后,申报107年度执行业务所得为72万元〔90万元(1-20%)〕,并同其他各类所得申报并完纳税捐。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居间介绍房地买卖取得之收入,核属执行业务所得性质,请纳税义务人注意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若有申报问题亦可向各地区国税局洽询,以免漏报该项所得,除补税外,还要依所得税法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