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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提示电子帐簿,符合一定条件可享多项优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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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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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国税局新营分局表示,为提升电子化服务效能并落实政府节能减碳政策,营利事业於收到国税局调帐查核通知时,除会计师签证申报、机关团体申报或决(清)算申报等案件外,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完整帐簿资料以网路上传或媒体递送者,可适用下列优惠:

一、除经审核有异常项目者外,免再提示凭证供核。

二、经稽徵机关查获当年度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新台币十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之比率不超过百分之五,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并缴清税款及罚锾,除当年度经稽徵机关调整全年所得额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者外,其后二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未经人检举或无涉嫌违章短漏报所得额情事,得予以书面审核,免列入营利事业所得税选案查核对象。

该分局特别提醒如采用上开方式提示帐簿资料后,该帐簿资料仍应依规定妥善保存,以备稽徵机关查核。如有任何问题可至南区国税局网站查询或洽免付费电话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