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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提示电子帐簿,符合一定条件可享多项优惠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如将其所有房屋无偿供营业人设籍使用,依法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并於次年5月并入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纳税义务人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确系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其租赁收入。又所称「他人」,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6条第2项规定,系指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换言之,个人倘将房屋无偿供营利事业营业使用,无论该营利事业之负责人是否系房屋所有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都要设算租金收入,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1年度将名下房屋无偿供其担任负责人之A公司设籍营业使用,甲君未申报租赁收入,经该局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并入甲君综合所得总额课税。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系争房屋仅供A公司经营使用,其确实无收取租金,且A公司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亦未列报租金支出,经该局以A公司系依公司法设立之法人,即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16条第2项规定所称之他人,A公司既在系争房屋设籍营业使用,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应按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甲君之租赁收入,报缴所得税,爰驳回其复查申请。 该局呼吁,个人如将所有房屋无偿供营业人设籍使用,纵未收取租金,依上开所得税法规定,仍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09990.html 个人将房屋无偿出借营业,未收取租金仍应申报租赁收入 2025-02-06 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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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国税局新营分局表示,为提升电子化服务效能并落实政府节能减碳政策,营利事业於收到国税局调帐查核通知时,除会计师签证申报、机关团体申报或决(清)算申报等案件外,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完整帐簿资料以网路上传或媒体递送者,可适用下列优惠:

一、除经审核有异常项目者外,免再提示凭证供核。

二、经稽徵机关查获当年度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新台币十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之比率不超过百分之五,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并缴清税款及罚锾,除当年度经稽徵机关调整全年所得额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者外,其后二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未经人检举或无涉嫌违章短漏报所得额情事,得予以书面审核,免列入营利事业所得税选案查核对象。

该分局特别提醒如采用上开方式提示帐簿资料后,该帐簿资料仍应依规定妥善保存,以备稽徵机关查核。如有任何问题可至南区国税局网站查询或洽免付费电话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