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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符合一定條件可享多項優惠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業單位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規定。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某幼兒園111年度其他所得申報案件,發現其列報獨資負責人領取之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及伙食費28,800元,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不符,該局爰剔除其負責人之薪資及伙食費共268,800元,不予認列為幼兒園之費用。該局呼籲,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關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之列支,應確實依照上開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剔除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1243.html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2025-03-03 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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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為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並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營利事業於收到國稅局調帳查核通知時,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機關團體申報或決(清)算申報等案件外,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完整帳簿資料以網路上傳或媒體遞送者,可適用下列優惠: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百分之五,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除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外,其後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該分局特別提醒如採用上開方式提示帳簿資料後,該帳簿資料仍應依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如有任何問題可至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或洽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