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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開統一發票,交易三方營業人都會受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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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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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務必要開給實際買受人,千萬別跳開,否則一旦被查獲,上、中、下游營業人都會連同受罰。

該局近期查核案件時發現,某甲營業人銷貨給乙營業人,礙於情誼,依乙營業人要求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乙營業人的下游廠商丙營業人,造成跳開統一發票,甲營業人因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營業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乙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甲營業人之統一發票,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另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丙營業人及短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稅額外,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所短漏報稅額應處罰鍰金額及未依規定給與憑證應處行為罰金額擇一從重處罰;至丙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貨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徵稅額外,並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千萬不要有跳開發票情事,以免違反相關規定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