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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开统一发票,交易三方营业人都会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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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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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开立统一发票时,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提醒营业人务必要开给实际买受人,千万别跳开,否则一旦被查获,上、中、下游营业人都会连同受罚。

该局近期查核案件时发现,某甲营业人销货给乙营业人,碍於情谊,依乙营业人要求直接将统一发票开给乙营业人的下游厂商丙营业人,造成跳开统一发票,甲营业人因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给乙营业人,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裁处行为罚;乙营业人进货未依规定取得甲营业人之统一发票,亦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行为罚,另销货时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给丙营业人及短漏报销售额部分,除补徵税额外,并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就所短漏报税额应处罚锾金额及未依规定给与凭证应处行为罚金额择一从重处罚;至丙营业人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甲营业人所开立之统一发票作为进货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除补徵税额外,并按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

国税局再度提醒,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核实开立统一发票交付实际买受人,千万不要有跳开发票情事,以免违反相关规定而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