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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开统一发票,交易三方营业人都会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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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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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开立统一发票时,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提醒营业人务必要开给实际买受人,千万别跳开,否则一旦被查获,上、中、下游营业人都会连同受罚。

该局近期查核案件时发现,某甲营业人销货给乙营业人,碍於情谊,依乙营业人要求直接将统一发票开给乙营业人的下游厂商丙营业人,造成跳开统一发票,甲营业人因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给乙营业人,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裁处行为罚;乙营业人进货未依规定取得甲营业人之统一发票,亦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行为罚,另销货时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给丙营业人及短漏报销售额部分,除补徵税额外,并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就所短漏报税额应处罚锾金额及未依规定给与凭证应处行为罚金额择一从重处罚;至丙营业人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甲营业人所开立之统一发票作为进货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除补徵税额外,并按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

国税局再度提醒,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核实开立统一发票交付实际买受人,千万不要有跳开发票情事,以免违反相关规定而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