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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开统一发票,交易三方营业人都会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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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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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开立统一发票时,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提醒营业人务必要开给实际买受人,千万别跳开,否则一旦被查获,上、中、下游营业人都会连同受罚。

该局近期查核案件时发现,某甲营业人销货给乙营业人,碍於情谊,依乙营业人要求直接将统一发票开给乙营业人的下游厂商丙营业人,造成跳开统一发票,甲营业人因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给乙营业人,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裁处行为罚;乙营业人进货未依规定取得甲营业人之统一发票,亦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行为罚,另销货时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给丙营业人及短漏报销售额部分,除补徵税额外,并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就所短漏报税额应处罚锾金额及未依规定给与凭证应处行为罚金额择一从重处罚;至丙营业人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甲营业人所开立之统一发票作为进货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除补徵税额外,并按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

国税局再度提醒,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核实开立统一发票交付实际买受人,千万不要有跳开发票情事,以免违反相关规定而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