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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开统一发票,交易三方营业人都会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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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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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开立统一发票时,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提醒营业人务必要开给实际买受人,千万别跳开,否则一旦被查获,上、中、下游营业人都会连同受罚。

该局近期查核案件时发现,某甲营业人销货给乙营业人,碍於情谊,依乙营业人要求直接将统一发票开给乙营业人的下游厂商丙营业人,造成跳开统一发票,甲营业人因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给乙营业人,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裁处行为罚;乙营业人进货未依规定取得甲营业人之统一发票,亦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行为罚,另销货时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给丙营业人及短漏报销售额部分,除补徵税额外,并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就所短漏报税额应处罚锾金额及未依规定给与凭证应处行为罚金额择一从重处罚;至丙营业人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甲营业人所开立之统一发票作为进货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除补徵税额外,并按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

国税局再度提醒,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核实开立统一发票交付实际买受人,千万不要有跳开发票情事,以免违反相关规定而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