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利事业因孳息他益信托契约而取得之收益,应计入所得额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2019-10-15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孳息他益信托契约取得之收益,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计入所得额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因「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或盈余,依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但营利事业如为孳息他益信托之孳息受益人,其因信托契约所取得之股利或盈余,非属「投资」活动所获配之孳息,无所得税法第42条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规定之适用,该信托孳息应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未列报信托股利所得400万余元,经函请甲公司说明并提示信托契约,查得该信托契约系属孳息他益信托,甲公司为孳息受益人,其因信托契约所获配之孳息股利收入,无所得税法第42条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规定之适用,甲公司应於所得发生年度并入当年度所得额,惟甲公司未列报该信托收入,该局遂核定调增其他所得400万余元,补税70余万元,并依漏报所得额裁处罚锾。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有因孳息他益信托契约所取得之收益,应依所得税法规定申报,以免遭稽徵机关补税及处罚,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