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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孳息他益信托契约而取得之收益,应计入所得额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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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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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孳息他益信托契约取得之收益,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计入所得额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因「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或盈余,依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营利事业如为孳息他益信托之孳息受益人,其因信托契约所取得之股利或盈余,非属「投资」活动所获配之孳息,无所得税法第42条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规定之适用,该信托孳息应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未列报信托股利所得400万余元,经函请甲公司说明并提示信托契约,查得该信托契约系属孳息他益信托,甲公司为孳息受益人,其因信托契约所获配之孳息股利收入,无所得税法第42条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规定之适用,甲公司应於所得发生年度并入当年度所得额,惟甲公司未列报该信托收入,该局遂核定调增其他所得400万余元,补税70余万元,并依漏报所得额裁处罚锾。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有因孳息他益信托契约所取得之收益,应依所得税法规定申报,以免遭稽徵机关补税及处罚,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