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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取得海關退稅款,應沖減稅捐費用或列為非營業收入4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致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稅款有困難者,可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民眾倘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或分期最長3年(每期1個月)。此外,納稅義務人如不符合上項規定,但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而無法一次繳清應納所得稅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期數(每期1個月),最多36期,可兼顧實情,避免逾期繳納需加徵滯納金或遭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可透過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或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系統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直接至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或至稅務入口網下載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表郵寄及臨櫃向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http://www.focpa.url.tw/hot_459730.html 今年所得稅結算申報受疫情影響或發生財務困難,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渡難關! 2023-05-03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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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海關退稅收入,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非營業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3條規定,營利事業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者,如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沖回,如於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入。營利事業取得海關退稅收入,如未依照上述規定,將海關退還的稅捐,就原科目沖回或列為收入,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除補徵稅額外,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取得海關退稅收入20萬元漏未申報,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2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取得各項收入時,應注意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申報,以免發生短漏報所得,除補稅外尚須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