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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取得他公司股權,依財務會計規定認列的廉價購買利益屬未實現利益性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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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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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取得他公司股權,依財務會計規定認列的廉價購買利益,屬未實現利益,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帳外調整減列。

  該局說明,公司投資取得他公司(以下簡稱被投資公司)股權,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規定,對被投資公司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淨公允價值的份額(以下簡稱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超過投資成本,於取得投資年度認列的利益(廉價購買利益),屬未實現利益性質,無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A公司為上櫃公司,自102年度起依規定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IFRSs)編製財務報告,嗣於107年3月以每股100元購買B公司股票,共1億元,取得B公司60%的股權,B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為1.2億元,其差額於財務會計上應認列為收益(廉價購買利益),惟於所得稅申報上係屬未實現利益性質,於結算申報時應帳外全額減列。

  該局呼籲,公司因投資取得他公司股權,依財務會計規定認列的廉價購買利益於稅務申報上屬未實現利益,應予帳外調整減列,嗣後處分被投資公司股權時,應以實際售價減除股權取得成本計算處分損益,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