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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取得他公司股權,依財務會計規定認列的廉價購買利益屬未實現利益性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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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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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取得他公司股權,依財務會計規定認列的廉價購買利益,屬未實現利益,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帳外調整減列。

  該局說明,公司投資取得他公司(以下簡稱被投資公司)股權,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規定,對被投資公司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淨公允價值的份額(以下簡稱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超過投資成本,於取得投資年度認列的利益(廉價購買利益),屬未實現利益性質,無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A公司為上櫃公司,自102年度起依規定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IFRSs)編製財務報告,嗣於107年3月以每股100元購買B公司股票,共1億元,取得B公司60%的股權,B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為1.2億元,其差額於財務會計上應認列為收益(廉價購買利益),惟於所得稅申報上係屬未實現利益性質,於結算申報時應帳外全額減列。

  該局呼籲,公司因投資取得他公司股權,依財務會計規定認列的廉價購買利益於稅務申報上屬未實現利益,應予帳外調整減列,嗣後處分被投資公司股權時,應以實際售價減除股權取得成本計算處分損益,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