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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可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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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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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並於繳納後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說明,繼承人為避免因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致遭地政機關列管遺產及科處罰鍰,可於繳納期限內繳清全部遺產稅,並向國稅局領取繳清證明書以辦理繼承登記外,亦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以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俾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乙君及4名子女,因故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此時乙君可於繳納期限內申請按法定應繼分(1/5)繳納1/5的遺產稅,於繳納20萬元遺產稅後,向國稅局申領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向國稅局申領的同意移轉證明書中所載的遺產標的,係指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尚不包括遺產中的存款(現金)、投資、債權等;另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雖可辦理公同共有不動產繼承登記,但不得辦理分割登記或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