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繼承人可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2026-01-16 2027-01-16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1-16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並於繳納後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說明,繼承人為避免因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致遭地政機關列管遺產及科處罰鍰,可於繳納期限內繳清全部遺產稅,並向國稅局領取繳清證明書以辦理繼承登記外,亦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以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俾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乙君及4名子女,因故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此時乙君可於繳納期限內申請按法定應繼分(1/5)繳納1/5的遺產稅,於繳納20萬元遺產稅後,向國稅局申領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向國稅局申領的同意移轉證明書中所載的遺產標的,係指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尚不包括遺產中的存款(現金)、投資、債權等;另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雖可辦理公同共有不動產繼承登記,但不得辦理分割登記或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