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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可按法定应继分分单缴纳部分遗产税后,办理不动产公同共有继承登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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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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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继承人有2人以上时,继承人可向国税局申请按法定应继分分单缴纳部分遗产税,并於缴纳后申请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据以向地政机关办理不动产的公同共有继承登记。

  该局说明,继承人为避免因逾期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致遭地政机关列管遗产及科处罚锾,可於缴纳期限内缴清全部遗产税,并向国税局领取缴清证明书以办理继承登记外,亦可申请按法定应继分分单缴纳遗产税,以申请核发不动产公同共有同意移转证明书,俾办理不动产的公同共有继承登记。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遗产税应纳税额为100万元,继承人为配偶乙君及4名子女,因故无法一次缴清遗产税,此时乙君可於缴纳期限内申请按法定应继分(1/5)缴纳1/5的遗产税,於缴纳20万元遗产税后,向国税局申领同意移转证明书,办理不动产的公同共有继承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向国税局申领的同意移转证明书中所载的遗产标的,系指须向地政机关办理继承登记的不动产,尚不包括遗产中的存款(现金)、投资、债权等;另全部遗产税款未缴清前,虽可办理公同共有不动产继承登记,但不得办理分割登记或为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