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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可按法定应继分分单缴纳部分遗产税后,办理不动产公同共有继承登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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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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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继承人有2人以上时,继承人可向国税局申请按法定应继分分单缴纳部分遗产税,并於缴纳后申请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据以向地政机关办理不动产的公同共有继承登记。

  该局说明,继承人为避免因逾期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致遭地政机关列管遗产及科处罚锾,可於缴纳期限内缴清全部遗产税,并向国税局领取缴清证明书以办理继承登记外,亦可申请按法定应继分分单缴纳遗产税,以申请核发不动产公同共有同意移转证明书,俾办理不动产的公同共有继承登记。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遗产税应纳税额为100万元,继承人为配偶乙君及4名子女,因故无法一次缴清遗产税,此时乙君可於缴纳期限内申请按法定应继分(1/5)缴纳1/5的遗产税,於缴纳20万元遗产税后,向国税局申领同意移转证明书,办理不动产的公同共有继承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向国税局申领的同意移转证明书中所载的遗产标的,系指须向地政机关办理继承登记的不动产,尚不包括遗产中的存款(现金)、投资、债权等;另全部遗产税款未缴清前,虽可办理公同共有不动产继承登记,但不得办理分割登记或为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