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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有价证券无法收回之呆帐损失应归属免税收入之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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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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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於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期间出售有价证券,嗣因价款无法收回,依所得税法第49条规定认列之呆帐损失,应归属免税收入之损失。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所得之计算,涉有应税所得及免税所得者,其相关之成本、费用或损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确归属者,得个别归属认列外,应作合理之分摊。是以,营利事业如有免纳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不列入课税所得额课税,嗣后因出售有价证券的价款无法收回所产生的呆帐,自应归属免税收入之损失,而不得於应税所得项下减除,以符合收入与成本费用配合原则。

  该局查核辖内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发现该公司103年间以买卖总价款新台币(下同)800万元将持有之国内A公司股票出售,其证券交易所得350万元免予课徵所得税,该公司於收取首期价款500万元后,旋即将交易股票全数过户完成,嗣因买方迟未支付尾款300万元,该公司经催收后仍无法收回,并於106年间取得邮政事业已送达之存证函,甲公司遂将该笔未收回帐款列报为106年度呆帐损失;惟该笔损失是源自出售股票价款,应归属免税收入衍生之损失,不能自课税所得额中减除,故剔除呆帐损失300万元,补徵税额51万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於办理营所税申报时,应特别留意相关税法规定,避免因疏忽而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