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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有价证券无法收回之呆帐损失应归属免税收入之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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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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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於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期间出售有价证券,嗣因价款无法收回,依所得税法第49条规定认列之呆帐损失,应归属免税收入之损失。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所得之计算,涉有应税所得及免税所得者,其相关之成本、费用或损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确归属者,得个别归属认列外,应作合理之分摊。是以,营利事业如有免纳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不列入课税所得额课税,嗣后因出售有价证券的价款无法收回所产生的呆帐,自应归属免税收入之损失,而不得於应税所得项下减除,以符合收入与成本费用配合原则。

  该局查核辖内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发现该公司103年间以买卖总价款新台币(下同)800万元将持有之国内A公司股票出售,其证券交易所得350万元免予课徵所得税,该公司於收取首期价款500万元后,旋即将交易股票全数过户完成,嗣因买方迟未支付尾款300万元,该公司经催收后仍无法收回,并於106年间取得邮政事业已送达之存证函,甲公司遂将该笔未收回帐款列报为106年度呆帐损失;惟该笔损失是源自出售股票价款,应归属免税收入衍生之损失,不能自课税所得额中减除,故剔除呆帐损失300万元,补徵税额51万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於办理营所税申报时,应特别留意相关税法规定,避免因疏忽而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