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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有价证券无法收回之呆帐损失应归属免税收入之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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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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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於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期间出售有价证券,嗣因价款无法收回,依所得税法第49条规定认列之呆帐损失,应归属免税收入之损失。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所得之计算,涉有应税所得及免税所得者,其相关之成本、费用或损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确归属者,得个别归属认列外,应作合理之分摊。是以,营利事业如有免纳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不列入课税所得额课税,嗣后因出售有价证券的价款无法收回所产生的呆帐,自应归属免税收入之损失,而不得於应税所得项下减除,以符合收入与成本费用配合原则。

  该局查核辖内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发现该公司103年间以买卖总价款新台币(下同)800万元将持有之国内A公司股票出售,其证券交易所得350万元免予课徵所得税,该公司於收取首期价款500万元后,旋即将交易股票全数过户完成,嗣因买方迟未支付尾款300万元,该公司经催收后仍无法收回,并於106年间取得邮政事业已送达之存证函,甲公司遂将该笔未收回帐款列报为106年度呆帐损失;惟该笔损失是源自出售股票价款,应归属免税收入衍生之损失,不能自课税所得额中减除,故剔除呆帐损失300万元,补徵税额51万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於办理营所税申报时,应特别留意相关税法规定,避免因疏忽而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