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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稽徵机关查得执行业务实际收入较财政部颁订收入标准或帐载收入为高者,仍应以实际收入据以核课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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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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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医师等执行业务者之所得,依法应按其收入减除成本费用计算并办理结算申报,执行业务者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如经稽徵机关查得其实际收入较财政部颁订收入标准或帐载收入为高者,仍应以实际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后,核定执行业务所得,并入核课综合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倘执行业务者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或未依法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者,稽徵机关得依财政部颁订之各年度执行业务者收入标准计算其各年度收入额,但经查得其确实收入资料较标准为高者,不在此限。

  该局举例,甲君106年2月委托律师A君处理民事诉讼事宜,案经判决确定后,因律师A君未依法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自行将其受托处理甲君诉讼事宜所获收入,依财政部颁订之106年度执行业务者收入标准计算,并於107年5月申报其106年度执行业务收入12万元。嗣经查核发现,甲君委托律师A君处理民事诉讼事宜所给付之律师费为60万元,遂依查得实际收入并计核定106年度执行业务收入,减除必要费用30%后之余额为所得额,重新核算其综合所得总额,除补税外,并就短报所得额部分处罚。

  该局提醒,执行业务者应以实际执业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后之所得额,据以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民众倘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迳洽主管稽徵机关,国税局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