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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稽徵机关查得执行业务实际收入较财政部颁订收入标准或帐载收入为高者,仍应以实际收入据以核课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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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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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医师等执行业务者之所得,依法应按其收入减除成本费用计算并办理结算申报,执行业务者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如经稽徵机关查得其实际收入较财政部颁订收入标准或帐载收入为高者,仍应以实际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后,核定执行业务所得,并入核课综合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倘执行业务者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或未依法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者,稽徵机关得依财政部颁订之各年度执行业务者收入标准计算其各年度收入额,但经查得其确实收入资料较标准为高者,不在此限。

  该局举例,甲君106年2月委托律师A君处理民事诉讼事宜,案经判决确定后,因律师A君未依法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自行将其受托处理甲君诉讼事宜所获收入,依财政部颁订之106年度执行业务者收入标准计算,并於107年5月申报其106年度执行业务收入12万元。嗣经查核发现,甲君委托律师A君处理民事诉讼事宜所给付之律师费为60万元,遂依查得实际收入并计核定106年度执行业务收入,减除必要费用30%后之余额为所得额,重新核算其综合所得总额,除补税外,并就短报所得额部分处罚。

  该局提醒,执行业务者应以实际执业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后之所得额,据以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民众倘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迳洽主管稽徵机关,国税局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