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經稽徵機關查得執行業務實際收入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仍應以實際收入據以核課綜合所得稅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02-2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之所得,依法應按其收入減除成本費用計算並辦理結算申報,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得其實際收入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仍應以實際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核定執行業務所得,併入核課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訂之各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其各年度收入額,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甲君106年2月委託律師A君處理民事訴訟事宜,案經判決確定後,因律師A君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自行將其受託處理甲君訴訟事宜所獲收入,依財政部頒訂之106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並於107年5月申報其106年度執行業務收入12萬元。嗣經查核發現,甲君委託律師A君處理民事訴訟事宜所給付之律師費為60萬元,遂依查得實際收入併計核定106年度執行業務收入,減除必要費用30%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重新核算其綜合所得總額,除補稅外,並就短報所得額部分處罰。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應以實際執業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據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民眾倘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主管稽徵機關,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