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經稽徵機關查得執行業務實際收入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仍應以實際收入據以核課綜合所得稅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無力清償,經雙方和解,而放棄部分債權,該無法收回之債權,如取得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規定,屬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若要認列呆帳損失,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若屬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此營利事業若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時,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呆帳損失的列報年度,應以法院核定年度為準,而非以調解成立年度為準。嗣後如有收回原已列報呆帳損失的債權,則應於收回年度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產生應收帳款1,000萬元,由於乙公司財務困難無力全數清償,雙方於113年間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約定乙公司償還600萬元,免除其餘400萬元債務。嗣調解委員會於113年12月23日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管轄法院審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係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應於114年度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未符,該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而發生呆帳損失時,除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務必確認法院核定年度,並於正確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列報年度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營利事業如有屬和解放棄部分債權,可於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2026-08-27 2027-08-27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8-2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之所得,依法應按其收入減除成本費用計算並辦理結算申報,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得其實際收入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仍應以實際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核定執行業務所得,併入核課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訂之各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其各年度收入額,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甲君106年2月委託律師A君處理民事訴訟事宜,案經判決確定後,因律師A君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自行將其受託處理甲君訴訟事宜所獲收入,依財政部頒訂之106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並於107年5月申報其106年度執行業務收入12萬元。嗣經查核發現,甲君委託律師A君處理民事訴訟事宜所給付之律師費為60萬元,遂依查得實際收入併計核定106年度執行業務收入,減除必要費用30%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重新核算其綜合所得總額,除補稅外,並就短報所得額部分處罰。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應以實際執業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據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民眾倘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主管稽徵機關,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