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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稽徵機關查得執行業務實際收入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仍應以實際收入據以核課綜合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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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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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之所得,依法應按其收入減除成本費用計算並辦理結算申報,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得其實際收入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仍應以實際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核定執行業務所得,併入核課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訂之各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其各年度收入額,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甲君106年2月委託律師A君處理民事訴訟事宜,案經判決確定後,因律師A君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自行將其受託處理甲君訴訟事宜所獲收入,依財政部頒訂之106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並於107年5月申報其106年度執行業務收入12萬元。嗣經查核發現,甲君委託律師A君處理民事訴訟事宜所給付之律師費為60萬元,遂依查得實際收入併計核定106年度執行業務收入,減除必要費用30%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重新核算其綜合所得總額,除補稅外,並就短報所得額部分處罰。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應以實際執業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據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民眾倘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主管稽徵機關,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