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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有價證券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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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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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出售有價證券,嗣因價款無法收回,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認列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是以,營利事業如有免納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不列入課稅所得額課稅,嗣後因出售有價證券的價款無法收回所產生的呆帳,自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而不得於應稅所得項下減除,以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103年間以買賣總價款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將持有之國內A公司股票出售,其證券交易所得350萬元免予課徵所得稅,該公司於收取首期價款500萬元後,旋即將交易股票全數過戶完成,嗣因買方遲未支付尾款300萬元,該公司經催收後仍無法收回,並於106年間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甲公司遂將該筆未收回帳款列報為106年度呆帳損失;惟該筆損失是源自出售股票價款,應歸屬免稅收入衍生之損失,不能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故剔除呆帳損失300萬元,補徵稅額51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稅法規定,避免因疏忽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