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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受災戶請於期限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4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致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稅款有困難者,可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民眾倘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或分期最長3年(每期1個月)。此外,納稅義務人如不符合上項規定,但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而無法一次繳清應納所得稅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期數(每期1個月),最多36期,可兼顧實情,避免逾期繳納需加徵滯納金或遭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可透過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或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系統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直接至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或至稅務入口網下載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表郵寄及臨櫃向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http://www.focpa.url.tw/hot_459730.html 今年所得稅結算申報受疫情影響或發生財務困難,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渡難關! 2023-05-03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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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米塔颱風災害損失的民眾或營利事業請於期限內報請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該局說明,有關綜合所得稅部分,民眾因颱風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個人損失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得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申報受災相關資料及損失清單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此外,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列舉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扣除額時,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助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該局補充說明,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除提出申請書外,應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依申報受災相關資料及損失清單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如未依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損失屬實者,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仍可核實認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需申請災害損失證明,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稅務行政/災損減免專區,下載申請書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親自或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如仍有申請疑義,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