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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受灾户请於期限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发灾害损失证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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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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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米塔台风灾害损失的民众或营利事业请於期限内报请所在地稽徵机关派员勘查,并核发灾害损失证明。

  该局说明,有关综合所得税部分,民众因台风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由稽徵机关派员实地勘查以核发灾害损失证明。个人损失金额在新台币15万元以下者,得由税捐稽徵机关依申报受灾相关资料及损失清单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查;此外,纳税义务人於申报列举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灾害损失扣除额时,应检附稽徵机关核发之灾害损失证明。但受有保险赔偿或救助金及残值出售部分应列为损失之减项。

  该局补充说明,有关营利事业所得税部分,营利事业灾害损失报备除提出申请书外,应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稽徵机关派员勘查,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500万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机关依申报受灾相关资料及损失清单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查。如未依规定报经稽徵机关派员勘查,但能提出确实证据证明损失属实者,其未受保险赔偿部分仍可核实认定。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需申请灾害损失证明,可至该局网站(网址:https//www.ntbt.gov.tw)首页/服务园地/主题类/税务专区/税务行政/灾损减免专区,下载申请书表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亲自或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辖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申请。如仍有申请疑义,可就近向所在地国税局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