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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受灾户请於期限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发灾害损失证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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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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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米塔台风灾害损失的民众或营利事业请於期限内报请所在地稽徵机关派员勘查,并核发灾害损失证明。

  该局说明,有关综合所得税部分,民众因台风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由稽徵机关派员实地勘查以核发灾害损失证明。个人损失金额在新台币15万元以下者,得由税捐稽徵机关依申报受灾相关资料及损失清单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查;此外,纳税义务人於申报列举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灾害损失扣除额时,应检附稽徵机关核发之灾害损失证明。但受有保险赔偿或救助金及残值出售部分应列为损失之减项。

  该局补充说明,有关营利事业所得税部分,营利事业灾害损失报备除提出申请书外,应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稽徵机关派员勘查,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500万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机关依申报受灾相关资料及损失清单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查。如未依规定报经稽徵机关派员勘查,但能提出确实证据证明损失属实者,其未受保险赔偿部分仍可核实认定。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需申请灾害损失证明,可至该局网站(网址:https//www.ntbt.gov.tw)首页/服务园地/主题类/税务专区/税务行政/灾损减免专区,下载申请书表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亲自或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辖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申请。如仍有申请疑义,可就近向所在地国税局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