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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受灾户请於期限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发灾害损失证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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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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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米塔台风灾害损失的民众或营利事业请於期限内报请所在地稽徵机关派员勘查,并核发灾害损失证明。

  该局说明,有关综合所得税部分,民众因台风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由稽徵机关派员实地勘查以核发灾害损失证明。个人损失金额在新台币15万元以下者,得由税捐稽徵机关依申报受灾相关资料及损失清单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查;此外,纳税义务人於申报列举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灾害损失扣除额时,应检附稽徵机关核发之灾害损失证明。但受有保险赔偿或救助金及残值出售部分应列为损失之减项。

  该局补充说明,有关营利事业所得税部分,营利事业灾害损失报备除提出申请书外,应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稽徵机关派员勘查,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500万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机关依申报受灾相关资料及损失清单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查。如未依规定报经稽徵机关派员勘查,但能提出确实证据证明损失属实者,其未受保险赔偿部分仍可核实认定。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需申请灾害损失证明,可至该局网站(网址:https//www.ntbt.gov.tw)首页/服务园地/主题类/税务专区/税务行政/灾损减免专区,下载申请书表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亲自或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辖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申请。如仍有申请疑义,可就近向所在地国税局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