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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请求权时效未给付之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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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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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帐载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者,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俟实际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

该局说明,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依民法第125、126及127条规定可分为一般时效15年;短期时效 5年,如利息、租金、赡养费、退职金;短期时效2年,如承揽报酬、货款、律师、会计师、公证人之报酬、代垫款等,请求权如未在时效内行使将因而消灭。

该局举例说明,查核辖区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帐列应付费用5亿元,其中属委托厂商设计费中有已逾2年请求权时效之应付费用计5,200万元,因公司未能提出有时效中断情事之证明文件,已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经该局核定转列其他收入5,200万元,予以补税。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有特殊情形(例如请求权时效中断)致帐载债务虽逾时效但实际未逾者,应就对其有利之事实提供证明文件,据以核实认定;未能提出确实证明文件者,稽徵机关将依帐载债务发生日期及民法规定消灭时效期间认定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营利事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该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ntbna.gov.tw)查询相关法令或利用该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提供详细之谘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