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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请求权时效未给付之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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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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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帐载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者,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俟实际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

该局说明,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依民法第125、126及127条规定可分为一般时效15年;短期时效 5年,如利息、租金、赡养费、退职金;短期时效2年,如承揽报酬、货款、律师、会计师、公证人之报酬、代垫款等,请求权如未在时效内行使将因而消灭。

该局举例说明,查核辖区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帐列应付费用5亿元,其中属委托厂商设计费中有已逾2年请求权时效之应付费用计5,200万元,因公司未能提出有时效中断情事之证明文件,已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经该局核定转列其他收入5,200万元,予以补税。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有特殊情形(例如请求权时效中断)致帐载债务虽逾时效但实际未逾者,应就对其有利之事实提供证明文件,据以核实认定;未能提出确实证明文件者,稽徵机关将依帐载债务发生日期及民法规定消灭时效期间认定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营利事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该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ntbna.gov.tw)查询相关法令或利用该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提供详细之谘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