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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请求权时效未给付之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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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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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帐载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者,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俟实际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

该局说明,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依民法第125、126及127条规定可分为一般时效15年;短期时效 5年,如利息、租金、赡养费、退职金;短期时效2年,如承揽报酬、货款、律师、会计师、公证人之报酬、代垫款等,请求权如未在时效内行使将因而消灭。

该局举例说明,查核辖区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帐列应付费用5亿元,其中属委托厂商设计费中有已逾2年请求权时效之应付费用计5,200万元,因公司未能提出有时效中断情事之证明文件,已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经该局核定转列其他收入5,200万元,予以补税。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有特殊情形(例如请求权时效中断)致帐载债务虽逾时效但实际未逾者,应就对其有利之事实提供证明文件,据以核实认定;未能提出确实证明文件者,稽徵机关将依帐载债务发生日期及民法规定消灭时效期间认定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营利事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该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ntbna.gov.tw)查询相关法令或利用该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提供详细之谘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