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利事业逾期2年之债权,取具邮局以「拒收」为由退回之存证函,应於存证函退回当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19-09-2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逾期2年之债权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5款第2目及同条第8款规定取得催收凭证,始得认列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如有逾期2年,经催收后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取具邮局已送达之存证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为由退回之存证函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又依据「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审查营利事业呆帐损失认定原则」第6点第3款规定,债权逾期2年,营利事业取得邮局以「拒收」为由退回的存证函,且债权人提示债权之证明文件,经查核属实者,以存证函退回之年度作为呆帐损失列报年度。
该局举例,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呆帐损失1,000万元,系其於104年6月间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之应收货款,经多次催讨皆未获清偿,甲公司於106年12月底以邮局存证函向乙公司催收,并於107年1月取得以「拒收」为由退回之存证函,依上开规定该笔呆帐损失应列报於107年度而非106年度。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呆帐损失,属债权逾期2年经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具邮局以「拒收」为由退回的存证函,存证函寄交年度与退回年度不同时,应以存证函退回当年度为呆帐损失列报年度,而非列报於存证函寄交年度,请营利事业注意正确列报年度,如有不明了之处,欢迎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提供谘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