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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取具郵局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於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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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無力清償,經雙方和解,而放棄部分債權,該無法收回之債權,如取得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規定,屬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若要認列呆帳損失,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若屬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此營利事業若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時,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呆帳損失的列報年度,應以法院核定年度為準,而非以調解成立年度為準。嗣後如有收回原已列報呆帳損失的債權,則應於收回年度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產生應收帳款1,000萬元,由於乙公司財務困難無力全數清償,雙方於113年間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約定乙公司償還600萬元,免除其餘400萬元債務。嗣調解委員會於113年12月23日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管轄法院審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係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應於114年度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未符,該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而發生呆帳損失時,除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務必確認法院核定年度,並於正確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列報年度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營利事業如有屬和解放棄部分債權,可於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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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2目及同條第8款規定取得催收憑證,始得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取具郵局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又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3款規定,債權逾期2年,營利事業取得郵局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且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之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舉例,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1,000萬元,係其於104年6月間銷售貨物給乙公司之應收貨款,經多次催討皆未獲清償,甲公司於106年12月底以郵局存證函向乙公司催收,並於107年1月取得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依上開規定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7年度而非106年度。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屬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具郵局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存證函寄交年度與退回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而非列報於存證函寄交年度,請營利事業注意正確列報年度,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