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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取具郵局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於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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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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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2目及同條第8款規定取得催收憑證,始得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取具郵局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又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3款規定,債權逾期2年,營利事業取得郵局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且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之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舉例,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1,000萬元,係其於104年6月間銷售貨物給乙公司之應收貨款,經多次催討皆未獲清償,甲公司於106年12月底以郵局存證函向乙公司催收,並於107年1月取得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依上開規定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7年度而非106年度。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屬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具郵局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存證函寄交年度與退回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而非列報於存證函寄交年度,請營利事業注意正確列報年度,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