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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残值转列损失时,应有毁灭或废弃之事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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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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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固定资产於使用期满折旧足额后,仅剩残值,如该资产已不存在而欲列报报废损失,无须向稽徵机关办理报备手续,但应举证有报废事实存在,始得列报损失。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确实将该项资产舍弃或变卖,且舍弃或变卖的事实须有外在或客观资料可供查证,始得认列损益。另该局提醒舍弃时之雇工清除费用,可列报费用,至变卖废弃资产而取得之价金,则应列为营业外之收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已达耐用年限之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惟未提示报废事实之证明文件,遭全数否准认列。甲公司不服,申请复查主张依财政部69年12月18日台财税第40295号函规定,固定资产於使用期限届满折旧足额后,仅剩残值者,如欲报废,无须向稽徵机关办理报备手续,自应准予认列损失。惟经该局以固定资产虽已达耐用年限并提列足额折旧,关於该项资产残值转列损失,仍须举证证明有报废事实存在始得认列,经复查决定驳回确定在案。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固定资产残值报废损失,应举证有实际报废事实存在,始得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