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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适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地,无论有无交易所得,均应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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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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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无论产生交易所得或损失,均应检具相关文件申报,否则将遭罚锾处分。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纳税义务人张君,於107年10月1日出售其於105年4月20日买卖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未依限於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经该局查获,依所得税法第108条之2第1项规定,处罚锾3,000元。张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不知卖屋亏损也要申报,经该局复查决定略以:「本件虽经核定系争房地交易之课税所得为0元,惟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5规定,个人有同法第14条之4之交易所得或损失,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均应自行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影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该管稽徵机关办理申报,申请人未为申报,核有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过失。本件於法定罚锾金额范围内,裁处法定罚锾最低额3,000元,已属就违章情节所为之适切裁量,原处罚锾3,000元并无违误,应予维持。」驳回其复查申请。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地,因亏损而未依限於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者,请尽速向管辖之国税局办理补申报,凡属未经他人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进行调查前已自动补报者,仍得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