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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适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地,无论有无交易所得,均应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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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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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无论产生交易所得或损失,均应检具相关文件申报,否则将遭罚锾处分。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纳税义务人张君,於107年10月1日出售其於105年4月20日买卖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未依限於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经该局查获,依所得税法第108条之2第1项规定,处罚锾3,000元。张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不知卖屋亏损也要申报,经该局复查决定略以:「本件虽经核定系争房地交易之课税所得为0元,惟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5规定,个人有同法第14条之4之交易所得或损失,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均应自行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影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该管稽徵机关办理申报,申请人未为申报,核有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过失。本件於法定罚锾金额范围内,裁处法定罚锾最低额3,000元,已属就违章情节所为之适切裁量,原处罚锾3,000元并无违误,应予维持。」驳回其复查申请。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地,因亏损而未依限於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者,请尽速向管辖之国税局办理补申报,凡属未经他人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进行调查前已自动补报者,仍得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