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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适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地,无论有无交易所得,均应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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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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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无论产生交易所得或损失,均应检具相关文件申报,否则将遭罚锾处分。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纳税义务人张君,於107年10月1日出售其於105年4月20日买卖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未依限於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经该局查获,依所得税法第108条之2第1项规定,处罚锾3,000元。张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不知卖屋亏损也要申报,经该局复查决定略以:「本件虽经核定系争房地交易之课税所得为0元,惟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5规定,个人有同法第14条之4之交易所得或损失,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均应自行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影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该管稽徵机关办理申报,申请人未为申报,核有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过失。本件於法定罚锾金额范围内,裁处法定罚锾最低额3,000元,已属就违章情节所为之适切裁量,原处罚锾3,000元并无违误,应予维持。」驳回其复查申请。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地,因亏损而未依限於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者,请尽速向管辖之国税局办理补申报,凡属未经他人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进行调查前已自动补报者,仍得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