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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於境外发生之交际费,应与同国内交际费一并计算限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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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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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之员工於境外出差时发生之交际费,应并同当年度其他交际费,依所得税法第37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规定计算限额列报。

  该局指出,近日接获营利事业电话询问员工到国外出差所发生与业务有关之交际费,如取具合法凭证,是否无须与其於境内之交际费合并计算限额?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7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规定,营利事业列支之交际费应取有凭证并与业务相关,且全年列报之金额不得超过规定之限额,该列支限额并无区分交际费之发生地系境内或境外,故营利事业员工境外出差所发生之交际费应与其当年度境内交际费合并计算,於限额内列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申报交际费金额2,000,000元,依上开法令规定计算之交际费限额为2,100,000元。该公司另於其他费用项下列报国外交际费500,000元,经予转正至交际费科目后,交际费金额2,500,000元已超过交际费限额2,100,000元,应依前开规定剔除超过交际费列支限额之400,000元,除予以补税外并依据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加计利息。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交际费列报之限额,应依据所得税法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之规定计算,如经稽徵机关查得有超过限额列报之情事,将予补税并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