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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於境外发生之交际费,应与同国内交际费一并计算限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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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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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之员工於境外出差时发生之交际费,应并同当年度其他交际费,依所得税法第37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规定计算限额列报。

  该局指出,近日接获营利事业电话询问员工到国外出差所发生与业务有关之交际费,如取具合法凭证,是否无须与其於境内之交际费合并计算限额?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7条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0条规定,营利事业列支之交际费应取有凭证并与业务相关,且全年列报之金额不得超过规定之限额,该列支限额并无区分交际费之发生地系境内或境外,故营利事业员工境外出差所发生之交际费应与其当年度境内交际费合并计算,於限额内列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申报交际费金额2,000,000元,依上开法令规定计算之交际费限额为2,100,000元。该公司另於其他费用项下列报国外交际费500,000元,经予转正至交际费科目后,交际费金额2,500,000元已超过交际费限额2,100,000元,应依前开规定剔除超过交际费列支限额之400,000元,除予以补税外并依据所得税法第100条之2规定加计利息。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交际费列报之限额,应依据所得税法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之规定计算,如经稽徵机关查得有超过限额列报之情事,将予补税并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