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机关或团体自107年度起获配股利或盈余应计入所得额依规定徵免所得税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1-18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7年1月1日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简称机关或团体)获配之国内股利或盈余,於计算「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不足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之数额(下称不足支应数)时,不得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

  该局说明,机关或团体所得税之徵、免,应视其结算申报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简称免税标准)规定,符合免税标准第2条第1项各款规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外,免纳所得税。如机关或团体有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依同标准第3条第1项规定,得先扣除前述不足支应数,仅就余额课徵所得税。

  该局指出,107年2月7日修正所得税法,删除第42条第2项机关或团体获配国内股利或盈余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规定。修法前,符合免税标准第2条规定免税要件之机关或团体,获配国内营利事业之股利或盈余,虽应计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惟於计算不足支应数时,得将获配之国内股利或盈余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修法后,自107年度起,不得再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106年度甲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50万元,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110万元(其中45万元为股利收入),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75万元,不足支应数为10万元〔75万元-(110万元-45万元)〕,甲团体106年度课税所得40万元(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50万元-不足支应数10万元)。自107年度起,计算不足支应数时,不得将获配之股利收入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承前例,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110万元足以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75万元,甲团体课税所得50万元(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50万元-不足支应数0元)
  该局呼吁,机关或团体107年度结算申报案件,有获配国内股利或盈余而未依修法后规定申报者,请尽速办理更正,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