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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或团体自107年度起获配股利或盈余应计入所得额依规定徵免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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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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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7年1月1日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简称机关或团体)获配之国内股利或盈余,於计算「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不足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之数额(下称不足支应数)时,不得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

  该局说明,机关或团体所得税之徵、免,应视其结算申报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简称免税标准)规定,符合免税标准第2条第1项各款规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外,免纳所得税。如机关或团体有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依同标准第3条第1项规定,得先扣除前述不足支应数,仅就余额课徵所得税。

  该局指出,107年2月7日修正所得税法,删除第42条第2项机关或团体获配国内股利或盈余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规定。修法前,符合免税标准第2条规定免税要件之机关或团体,获配国内营利事业之股利或盈余,虽应计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惟於计算不足支应数时,得将获配之国内股利或盈余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修法后,自107年度起,不得再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106年度甲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50万元,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110万元(其中45万元为股利收入),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75万元,不足支应数为10万元〔75万元-(110万元-45万元)〕,甲团体106年度课税所得40万元(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50万元-不足支应数10万元)。自107年度起,计算不足支应数时,不得将获配之股利收入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承前例,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110万元足以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75万元,甲团体课税所得50万元(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50万元-不足支应数0元)
  该局呼吁,机关或团体107年度结算申报案件,有获配国内股利或盈余而未依修法后规定申报者,请尽速办理更正,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