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机关或团体自107年度起获配股利或盈余应计入所得额依规定徵免所得税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02-2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7年1月1日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简称机关或团体)获配之国内股利或盈余,於计算「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不足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之数额(下称不足支应数)时,不得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

  该局说明,机关或团体所得税之徵、免,应视其结算申报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简称免税标准)规定,符合免税标准第2条第1项各款规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外,免纳所得税。如机关或团体有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依同标准第3条第1项规定,得先扣除前述不足支应数,仅就余额课徵所得税。

  该局指出,107年2月7日修正所得税法,删除第42条第2项机关或团体获配国内股利或盈余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规定。修法前,符合免税标准第2条规定免税要件之机关或团体,获配国内营利事业之股利或盈余,虽应计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惟於计算不足支应数时,得将获配之国内股利或盈余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修法后,自107年度起,不得再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106年度甲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50万元,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110万元(其中45万元为股利收入),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75万元,不足支应数为10万元〔75万元-(110万元-45万元)〕,甲团体106年度课税所得40万元(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50万元-不足支应数10万元)。自107年度起,计算不足支应数时,不得将获配之股利收入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承前例,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110万元足以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75万元,甲团体课税所得50万元(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50万元-不足支应数0元)
  该局呼吁,机关或团体107年度结算申报案件,有获配国内股利或盈余而未依修法后规定申报者,请尽速办理更正,以维护自身权益。